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行政措施及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检查和督促。第六条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合法、适当、高效的原则。
将标题“天津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修改为:“天津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将第四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行政措施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和区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性的不设有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促进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将标题“天津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修改为:“天津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将第四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行政措施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和区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性的不设有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
2、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3、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各自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区、县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法律分析:根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如信用主体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等失信行为的,其失信信息会被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社会信用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征集与披露、社会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状态。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天津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扩大投资领域开放,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建立与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相衔接的制度框架和监管模式。
征信机构是征信市场的支柱,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是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扩大市场交易规模的必要前提。没有征信机构承担的社会功能,社会信用很难充分发挥作用。
1、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对于企业的安全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当然就会被罚款呀。
2、近日,有关于天津三电汽车空调有限公司被处罚的事情传得沸沸扬扬,据了解天津三电被罚6万元,主要是由于没有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 这样会给公司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也就是说这家公司内部是存在安全隐患的。
3、天津三电集团的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这也是他被责令整改的原因,如果就连运行的设备都没有按照国家的标准进行设立,那么其中的危险性可想而知。员工们在没有安全员管理的情况之下,没有任何防护措施,还在做着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这是非常危险的情况,应该得到相应的处罚。
一)未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实施行政执法投诉的,可予受理。(二)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内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解决。投诉人表示放弃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坚持投诉的,可予受理。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或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评议考核工作中发现并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天津市工商消费投诉热线 12315。法律依据:《天津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第六条 任何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执法投诉干扰和阻挠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
.《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对下列规章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27.删除《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第十一条。
擅自拆除、改建、扩建古建筑、历史建筑、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的,罚款金额为违法建筑面积的30%至50%。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审批、施工许可等手续的,罚款金额为未经批准的建筑工程造价的1%至3%。
法律分析:天津企业产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主要以货币方式补偿,包括:对于企业因为拆迁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以适当补偿预期的经营费用;企业地上物的损失,包括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因为拆迁造成的搬迁费用,物资的运输费等。
会。不会。企业产拆改以后都有一个契税发票,也就是完税的证明,需要完税会有证明房产证就可以进行交易,但是有完税证明的话卖房就可以节省一些金额,下次在卖时不会有任何影响,避免用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在拆迁过程中,企业产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多半不会受到削弱或取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拆迁单位在征收土地时,必须依法支付被征收人的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等产权补偿费用。这就意味着企业在拆迁过程中,其拥有的产权应该得到合法的保护,没有人可以随意侵犯或剥夺。
购买直管公有住房和企业产,都要确保原承租人房屋无拆改、纠纷及欠费,同时必须先到天津市各区的公证处办理同户籍同意置换的公证手续。房款必须通过津房置换在办理置换中进行资金监管,避免私下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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