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税务局的行政处罚不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在完税凭证上所载日期或所提供的担保得到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税收行政处罚复议的诉讼时效是两个月,公民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后,行政机关要在收到申请书之后的两个月内作出裁决,如果申请人不服复议的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的15日内提出诉讼。
1、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税务部门对纳税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纳税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通过后,处罚决定可以撤销。
2、税务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如果符合被撤销的情形的,才能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3、可以通过税务机关官方网站、电话、信函等方式向发布执法信息的税务机关提出纠错建议。行政处罚信息自发布之日起i满1年的,可以从信息公示台撤下;涉及逃税骗税等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发布 之日起满3年的,可以从信息公示平台上撤下。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法律主观: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撤销,也可以由该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主动发现或者接到投诉后,责令该行政机关及时改正。
5、法律分析:税务违法记录不能消除,当事人再次发生税务违法行为时,违法记录是再次处罚时的依据。
6、对于税务局的行政处罚不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1、法律分析:税务违法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四种。
2、法律分析:税务违法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3、法律分析:具体涉及到税务领域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责令限期改正这是税务机关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义务的当事人的谴责和申诫。责令限期改正主要适用于情节轻微或尚未构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是一种较轻的处罚形式。
4、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四种。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春梁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一定制裁的措施。
5、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财产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追缴欠税、加征滞纳金等。 行政警告: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警告,通常不伴随罚款或其他财产处罚。 责令改正:是指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或其他义务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果不改正则会面临罚款等处罚。
6、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违法行为作了细致的处罚规定,税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实施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三种行政处罚。 申诫罚 这是影响违法者声誉的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提出谴责、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继续违法的措施。
1、税务处罚属于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如果违法行为比较轻微的,并且违法单位主动进行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2、当纳税人违反了税务方面的法律后,纳税人就会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但是当纳税人符合行政处罚法律规定符合减免处罚的规定时,就会减免处罚,减免行政处罚的条件有:行为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行为人受到他人胁迫的;行为人有立功表现;其他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行为。
3、轻微违法行为“首违免罚”适用条件为:初次违法,且医保基金损失在三千元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二百元以下(个人);及时改正并退还损失医保基金;不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积极配合检查,或主动供述医保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有效线索问题。
4、其次,若纳税人受到他人胁迫,被迫实施了违法行为,且能提供相关证据,同样可以申请减轻处罚。此外,如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能积极配合,且有显著的立功表现,这也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最后,其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需由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税务局的行政处罚不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一)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不服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在60日内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二)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对复议受理审查。
对税务局不服,可以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部门(单位)做出复议。依法具有独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分局,复议机关是市局。除此,视为属于市局自身的执法行为,复议机关是市政府。国税局属于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若存在异议,可以通过申请复议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这一过程始于准备阶段,申请人需收集和准备好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以支持自身的立场和主张。按照规定,当事人需要在得知行政处罚行为的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确保时间上的合理安排。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进行申诉复议,行政相对人只能先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结果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八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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