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注销后,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不可以擅自销毁,可以移交给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公司注销后财务资料不可以销毁。公司注销后的财务资料必须依法报关,不得随意销毁。各种账簿等财务资料同会计凭证及会计报表一样,都是重要的经济档案,必须按照制度统一规定的保存年限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和任意销毁。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账簿是重要的经济档案,必须进行妥善保管,不得轻易销毁。各类账簿、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都需要按照规定的保管年限进行保存,严禁丢失或随意销毁。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会计账簿资料的保管期限为15年。即使公司注销,如果保管年限尚未到达,账簿资料也不能随意丢弃。
不可以。需要依法进行保管,不得随意销毁。各种账簿同会计凭证及会计报表一样,都是重要的经济档案。必须按照制度统一规定的保存年限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和任意销毁。税收征管法规定,会计账簿资料的保管期限为15年,公司注销了,如果没达到法定年限是不能丢掉的。
1、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公司注销后,凭证可以移交给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不可以擅自销毁。会计凭证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保管至期满后按照相关规定销毁。
2、公司注销后,凭证可以移交给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不可以擅自销毁。
3、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公司注销的流程如下: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提交相关材料,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
4、公司注销,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注销后,会计凭证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保管至期满后按照相关规定销毁。
1、法律分析:公司注销后,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不可以擅自销毁,可以移交给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2、法律分析:公司注销后,凭证可以移交给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不可以擅自销毁。法律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3、企业注销后,账本一般需要保留十年。企业注销后,账本一般需要保留十年,法律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并且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是合法、真实、完整的。
4、有业务主管部门的,由业务主管部门保管,有剩余财产所有者的,由财产所有者代管,也可以移交档案馆代管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代理记账机构托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保存期限为30年,总账、明细账的保存期限为30年。
5、法律分析:公司注销后,会计凭证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保管至期满后按照相关规定销毁。一 会计凭证类 1 原始凭证 15年 ;2 记账凭证 15年 ;3 汇总凭证 15年 二 会计账簿类 4 总账 15年 包括日记总账。
在企业破产注销后,处理档案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此时,档案应按规定途径转交至相关部门或机构。个人和企业都应了解相关流程,以便在需要时能及时获取或使用档案信息。对于已移交给档案局的档案,可以通过档案局提供的服务进行查询或申请调阅。
法律分析:公司注销后,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不可以擅自销毁,可以移交给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企业注销后,会计档案的处理遵循一定的规则与流程。首先,凭证可以移交给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进行代管,亦或者移交至相关档案馆进行保管,但不可擅自销毁。这一做法确保了档案的安全与完整性,为未来可能出现的需求提供保障。
固定资产卡片等一般文件则保管期限为5年。在销毁会计档案时,必须由档案机构、会计机构共同提出销毁意见,并进行严格审查和监销,以确保合规性和安全性。综上所述,公司或企业破产或注销后,会计档案的保存和管理依然重要,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合规销毁。
根据《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企业破产,注销以后的会计档案由破产注销的主管单位或财产所有者的代管者移交当地档案管保管五年,在实际工作中,一般移交工商局或由工商局,法院指定的单位代管。《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1、但是这一些按照总分公司的管理模式来讲的话也应该都是归口管理,所以如果是分公司注销后,会计档案也可以移交总公司的财务部一起保管了,或者规定在总公司的财务资料里边。
2、法律主观:公司注销后,凭证可以移交给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不可以擅自销毁。
3、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之规定,相应的会计账簿、凭证、报表等会计资料应由股东代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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