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个人或企业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名单后,解除该名单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主动申请解除
失信被执行人可以向相关部门(如法院)主动申请解除失信状态。一旦申请成功,相关部门将在3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
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如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偿还债务等,可以凭履行证明向法院申请提前解除失信状态。法院在核实履行情况后,将决定是否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三、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失信被执行人可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在履行和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后,向法院提交撤销申请。法院在确认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将删除失信信息。
四、等待自动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纳入期限一般为2年。在纳入期限届满后,如果失信被执行人未再次发生失信行为,法院将在3个工作日内自动删除失信信息。但请注意,如果失信被执行人具有多项失信行为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且情节严重的,纳入期限可能会延长一至三年。即使延长期限,到期后也会自动解除。
五、向法院申请消除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失信被执行人认为自身被错误纳入名单,或者已经采取了积极措施纠正失信行为等,可以向法院提出消除失信信息的申请。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消除的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注意事项
解除失信名单并不意味着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记录已经完全恢复。在相关信用系统中,仍会保留相应的记录以供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在解除失信状态后,应继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行为,以逐步修复自己的信用记录。
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案件类型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方法多样,但都需要失信被执行人积极采取行动,履行相关义务或申请解除。
法律分析:1、失信被执行人属于法院司法体系的管辖,已经履行完毕司法文书规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移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2、征信记录属于人民银行征信体系的管辖,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3、在撤销失信名单后,人民法院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彻底脱离失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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