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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消除失信名单申请流程图片,企业失信信息怎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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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在司法实践中,当公司作为没有履行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而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黑名单”)时,很多法院会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一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那么法院的这种行为合法吗?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首先,什么是法定代表人?

《民法通则》第38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人,并且法定代表人也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只要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就有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其次,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院若要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是要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

然而,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是很难举证的。第一,如果经法院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那么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称之为有履行能力。除非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有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第二,对一般的执行案件大都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前五种情形之一,法院一般依据兜底条款第六条将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之中。如果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法院的很多将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的行为的合法性都是有待商榷的。

最后,法院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合法吗?

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如果公司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的生效的义务,法院往往会把公司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当其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时,除非经过了破产清算程序,否则都可以认为其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没有问题的。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仅仅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法人行使职权的人,而且还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人格独立制度是现代公司法的根基,也是公司制度的魅力所在。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公司以其全部的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在没有经过破产清算程序之前,公司能否全部履行债务仍是一个未知数。即使经过破产清算,只要公司的股东不存在出资未缴清、抽逃出资等情形,股东也是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是被执行人,既然都不是被执行人又何来失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义务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法院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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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方法如下。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移出: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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