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是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1、制定征信业管理的规章制度;
2、管理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审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接受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备案,定期向社会公告征信机构名单;
3、对征信业务活动进行常规管理;
4、对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遵守《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5、处理信息主体提出的投诉。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窗口的工作职责:
审核信用报告查询人身份的合法性,受理个人、单位查询和打印信用报告,解答客户提出的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拟订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建设的发展规划。
2、承担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3、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规章,组织实施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动产融资登记系统运行工作。
4、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动产融资登记系统运行和维护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技术标准。
5、负责与商业银行及有关方面的业务技术联系协调工作,采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
6、负责汇总和分析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数据信息,及时提出分析报告。
7、依法向商业银行及有关方面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服务,及其增值应用和市场推广。
8、依法受理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运行中的异议。
9、负责组织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业务知识及产品的培训。
10、负责组织推进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
11、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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