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良记录修复关于信用修复宣传方案的通知,关于信用修复宣传方案的通知范文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往往需要预先进行方案制定工作,方案是在案前得出的方法计划。制定方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我整理的开展宣传活动的策划方案,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关于信用修复宣传方案的通知,关于信用修复宣传方案的通知范文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开展宣传活动的策划方案1

一、宣传主题

宣传主题:“湿地—城镇可持续发展的未”。

二、主要内容

各基层林业站、森林派出所要组织学习《xx省湿地保护条例》和《xx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认真宣传、贯彻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普及湿地保护知识,进一步提高公众对保护湿地重要性的认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保护湿地的积极性,推进我市生态明建设。

三、活动形式

全面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将对广大农村、城市社区和中小学校的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做到内容丰富、成效明显。主要活动内容如下:

1、要求在城区及三菇的场所,开展法律法规及有关湿地管理规定宣传活动、发放宣传单、宣传手册等。

2、市动管站、森林公安、林业执法大队、林业站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湿地资和随意侵占湿地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湿地资的安全。要通过新闻媒体对执法检查活动跟踪报道,对典型案及时曝光。

3、各林业站在宣传活动期间,要出一期宣传专栏,张贴宣传单,在墟日上街发放宣传单、在主要地方悬挂宣传条幅等多种形式宣传,介绍湿地在生态、生产、碳汇、化等方面的多种效益和功能。

四、要求

1、加强领导,周密安排,全面部署,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使湿地保护工作贴近群众,深入人心。

2、认真做好开展第xx届“世界湿地日”宣传活动的总结,各林业站于20xx年2月28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书面上报市动管站。

五、组织实施时间

开展活动时间为20xx年2月1日—10日。

开展宣传活动的策划方案2

一、宣传主题

践行绿色生活、共建美丽xx

二、宣传重点

深入宣传市委、市政府建设美丽xx的坚定决心、光明前景和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战略举措,大力宣传我市采取积极措施和行动,推动蓝天、碧水、乡村清洁三大工程,严格贯彻落实新法新规新标、严管重罚环境违法,切实解决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大力弘扬生态文明理念,普及生态环境科学知识,着力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法治观念和环境意识。

三、活动安排

市环保局将联合市委宣传部等部门,组织开展发布环境状况公报、举办主题展览等系列纪念宣传活动。紧紧围绕宣传主题,结合我市实际,创新形式、突出特色、注重实效,组织开展深入群众、贴近生活的各种宣传活动,全面营造人人关心环保、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积极倡导社会各界共建共享美丽xx。

(一)发布环境质量状况。落实新环保法关于加强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发布20xx年环境状况公报、三大工程等环保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全面公开环境信息,充分保障群众环境知情权。(规划监测科、法规科)

(二)开展纪念“6.5环境日”广场宣传和“环境大接访”宣传活动。在xx广场(xx广场)布置会场、设置展板、发放宣传资料、咨询服务开展纪念“6.5环境日”宣传活动。联合信访、纠风办等部门,结合“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平台正式开通,集中开展“环境大接访”宣传活动,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接受公众咨询投诉,督促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展示环保部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促进和改善民生的决心和行动。(宣教中心、信访科、法规科、纪检室、信息科)

(三)开展辐射污染防治专项宣传活动。制作辐射污染防治知识宣传展板,印制宣传资料开展咨询服务。

四、工作要求

按照市环保局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注重部门联动,创新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扩大社会参与,扎实做好各项宣传工作。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要把首个“环境日”宣传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领导,统一安排,周密部署。组织开展有声势、有影响的宣传活动,使“环境日”成为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环保、支持环保、积极参与环保的重要节日,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xx营造强大宣传声势和良好舆论氛围。

(二)密切配合,营造氛围

要紧紧围绕全市环保中心工作任务,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富有地方特色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生态文明和环保理念,普及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掀起一轮环保宣传新高潮,形成集中宣传冲击力,全面提升社会各界环境保护意识,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三)力求创新,注重实效

要紧紧围绕环境日主题要求,突出重点、开拓创新,注重发挥传播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优势,充分运用网络、微博、微信、手机报等新兴媒体,针对不同群体采取不同渠道开展宣传,拓宽公众参与的途径和方式,提高环境宣传的社会影响力和覆盖面,提升环境宣传的层次和效果。

要及时总结各项宣传活动开展情况。6月8日前,将本次开展“环境日”宣传活动及“环境大接访”宣传活动的总结材料报送宣教中心。

开展宣传活动的策划方案3

一、活动主题:

“扶贫济困,你我同行”。

二、活动时间:

10月8日-10月31日。

三、活动安排:

围绕全国“扶贫日”活动主题,在“10.17”前后,开展系列活动,务求实效。

(一)召开协调会议,明确部门职责任务。以xx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召xx县直部门全国“扶贫日”工作协调会,区分责任,明确任务。

时间:9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参会人员: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负责同志参加。

(二)突出舆论宣传,营造扶贫济困活动氛围。广泛宣传动员,引导更多爱心人士参与“扶贫日”活动。

1.营造全国“扶贫日”活动氛围。发布倡议书启动全国“扶贫日”活动。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在县电视台、网站以哈、汉文字公开发布参与全国“扶贫日”活动倡议书,启动全国“扶贫日”活动,倡议全社会参与扶贫开发事业;县扶贫开发办在主要街道悬挂关于“扶贫日”活动主题的`横幅和宣传标语,各乡(镇)在辖区内悬挂横幅和宣传标语;设立咨询、宣传、募捐台,县扶贫开发办、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畜牧兽医局、县卫生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县农机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县残联、团县委、农业银行、信用联社结合本部门优势和特点,制作扶贫帮困展板,10月17日上午12:00(北京时间)在政府对面小广场展示,开展扶贫济困专项宣传活动;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提供宣传短信内容,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在活动期间发送手机短信。(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县广电局、县扶贫开发办配合)。

2.深入基层采访、宣传扶贫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以“扶贫济困,你我同行”活动为主题,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积极开展采访宣传活动,制作专题报道,扩大全国“扶贫日”社会影响,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扶贫事业。(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县广电局、县扶贫开发办配合)

(三)精心组织策划,开展扶贫济困专项行动。开展访贫慰问、帮扶到户、关爱到人等丰富多样的系列扶贫济困活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扶贫政策,引导贫困农牧民崇尚科学、诚信守法、抵制迷信,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帮助贫困村、贫困户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

1.开展机关干部职工爱心捐赠活动。本着自愿、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各单位、部门组织募捐活动。(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单位、部门负责)

时间:10月17日至31日

2.开展厂矿、民营企业募捐活动。由商经信委组织各驻地企业向“扶贫日”活动开展公募认捐活动。扶贫龙头企业应积极带头向“扶贫日”活动办公室开展公募认捐活动。捐款资金打入县国库专项账户,账户名称:xx县国库支付中心(基建专户),账号:xxxx,开户行: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款项用途:xxx收入。各企业要将捐款名单及金额在10月18日上午12:00之前报商经委、县扶贫开发办,联系人:马丽亚,电话:xxxxxxx。

3.组织开展居(村)民“一元捐赠、一份爱心”捐赠活动。(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4.开展社会扶贫到村到户行动。各级定点帮扶单位及“xxxx”住村工作组,在“扶贫日”前后组织开展各项扶贫帮困活动。

5.以扶贫济困专项行动月活动为载体,开展政府、市场、社会扶贫到村到户融情行动。将每年10月份作为全县的扶贫济困专项行动月,在此期间,县直各单位、各行业集中开展调研走访贫困村、慰问贫困户等形式多样的结对帮扶活动。各行业部门要立足行业特点,发挥自身优势,开展能源扶贫、交通扶贫、水利扶贫、生态扶贫、旅游扶贫、信息扶贫、产业扶贫、金融扶贫、科技扶贫、教育扶贫、文化扶贫、卫生计划生育扶贫等到村入户融情行动,创新行业扶贫机制,制定和完善行业扶贫政策措施。(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

(四)开通监督举报电话。10月17日开通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扶贫资金使用及募捐款物等存在问题,举报电话设在县纪委监察局,电话:xxxxxx。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部署,落实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动员、部署和参与活动,指定专人负责制订活动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不走过场、不搞形式,注重活动成效。

(二)积极发动,重在参与。采取多种形式扩大社会扶贫济困、奉献爱心的参与面,积极倡导扶贫济困志愿者行动,广泛发动广大群众、社会各界、企业和私营业主参与开展全国“扶贫日”活动。不断完善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援疆扶贫“四位一体”扶贫格局,不断扩大“扶贫日”活动的参与范围,努力打造政府搭台社会参与的活动品牌。

(三)注重监管,公开透明。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单位(部门)募集的款物及使用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审计、监察机关将依法对募集款物情况进行审计监察。

(四)深入基层,宣传报道。加大扶贫新闻报道的力度。结合“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活动以及我县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掌握第一手素材,用典型说话、用事实说话、用数据说话,推出有分量、有影响的文章、专题报道,增强宣传报道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

(五)募捐工作。开展全国“扶贫日”爱心捐助活动,接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上的一切募捐款项,除定向捐赠、工矿企业捐款由xx县“扶贫日”活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资金专户,负责日常管理以外,其他各级机关单位、部门募捐款项一律用于所属对口帮扶及“聚”贫困乡村的扶贫帮困等活动,接受县纪检、财政、审计部门审核监督。10月18日前,将募捐款物统计情况(附表)报县扶贫开发办,县扶贫开发办适时统一通过xx县政府网公示。

(六)活动总结。10月18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单位(部门)报送活动基本情况,取得的成效;各级定点帮扶单位开展与贫困户“结对子”、访贫慰问、帮扶到户、关爱到人的系列扶贫活动情况;筹集的款物及使用情况;好的做法及经验;存在问题及今后打算等。

开展宣传活动的策划方案4

为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文件与会议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增强师生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师生火灾逃生自救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主题

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二、活动时间

20xx年11月6日-30日

三、活动内容与形式

1、召开一次全体教职工参与的消防安全培训会,部署安排,消防培训;

2、学校统一制作演示文稿,开展一次主题班会活动;

3、进行一次教职工参与的灭火培训和灭火演练;

4、开展一次全校师生参与的消防疏散演练活动;

5、分班办一期消防安全知识宣传专题板报(开辟一块版);

6、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7、完成安全教育平台“20xx年‘119’消防安全教育专题”活动。

四、活动要求

1、学校统一部署安排,在全体教职工大会上作具体安排;

2、全体教职工都要积极参加本次活动;

3、各部门安全负责人要积极认真做好消防隐患排查与整改并做好记录;

4、学校集中开展消防检查,校长带队,各部门负责人参加,进行全面细致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或问题要制定整改方案并立即整改;

5、学校对各班开展主题班会情况进行拍照检查,对板报宣传情况进行检查评比;

6、学校收集活动材料并按照要求归档。

注:如上级有新要求,本方案将以上级文件、会议要求为准。

开展宣传活动的策划方案5

为切实加强全局干部职工共同参与节能降耗,传播节约能源资源和生态文明理念,建设资源节约型机关的意识,根据《关于开展20xx年洞头县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时间:

20xx年6月12日至18日。

二、活动主题:

携手节能低碳共建碧水蓝天

三、活动内容及要求:

1、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节能宣传周宣传内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

2、发送“节能公益短信”,张贴节能宣传提醒标语;

3、倡议有私家车的干部职工少开一天车,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骑自行车或步行上下班,绿色出行。

4、倡议各科室做到“五个少”:即少用一度电、少开一天空调、少用一滴水、少用一张纸、少开一天车。

5、对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开展一次检查。

四、活动组织

1、此次活动由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各科室密切配合,切实开展好节能宣传周活动。

2、活动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建立机关节能长效工作机制,并及时向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活动小结。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21〕第 4号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9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9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

2021年9月27日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个人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第四条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

第五条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地方金融组织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六条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防范信用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或者被滥用,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

第七条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遵循最小、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

第八条征信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采集信用信息:

(一)欺骗、胁迫、诱导;

(二)向信息主体收费;

(三)从非法渠道采集;

(四)以其他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方式。

第九条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的,征信机构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对信息提供者的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必要的审查。

第十条征信机构与信息提供者在开办业务及合作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协议等形式明确信息采集的原则以及各自在获得客户同意、信息采集、加工处理、信息更正、异议处理、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征信机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应当制定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的方案,并就采集的数据项、信息来源、采集方式、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制度等事项及其变化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二条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且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依照法律法规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条征信机构通过信息提供者取得个人同意的,信息提供者应当向信息主体履行告知义务。

第十四条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将与其合作,进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和分析的信息提供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个人征信机构应当规范与信息提供者的合作协议内容。信息提供者应当就个人信用信息处理事项接受个人征信机构的风险评估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情况核实。

第十五条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基于合法的目的,不得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章信用信息整理、保存、加工

第十六条征信机构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篡改原始信息。

第十七条征信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征信系统信息的准确性,保障信息质量。

第十八条征信机构在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过程中发现信息错误的,如属于信息提供者报送错误的,应当及时通知信息提供者更正;如属于内部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并优化信用信息内部处理流程。

第十九条征信机构应当对来自不同信息提供者的信息进行比对,发现信息不一致的,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

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届满,征信机构应当将个人不良信息在对外服务和应用中删除;作为样本数据的,应当进行匿名化处理。

第四章信用信息提供、使用

第二十一条征信机构对外提供征信产品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平性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商业条件限制不同的信息使用者使用,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提供歧视性或者排他性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征信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对信息使用者的身份、业务资质、使用目的等进行必要的审查。

征信机构应当对信息使用者接入征信系统的网络和系统安全、合规性管理措施进行评估,对查询行为进行监测。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异常行为的,及时核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停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信息使用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查询个人信用信息时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并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个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条信息使用者使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应当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不得滥用信用信息。

第二十五条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营业场所查询等多种方式为个人信息主体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信息主体认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认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投诉。对异议和投诉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征信机构不得以删除不良信息或者不采集不良信息为由,向信息主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征信机构提供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查询产品和服务的,应当客观展示查询的信用信息内容,并对查询的信用信息内容及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信息主体有权要求征信机构在信用报告中添加异议标注和声明。

第二十九条征信机构提供画像、评分、评级等信用评价类产品和服务的,应当建立评价标准,不得将与信息主体信用无关的要素作为评价标准。

征信机构正式对外提供信用评价类产品和服务前,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测试和评估验证程序,使评价规则可解释、信息来源可追溯。

征信机构提供经济主体或者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按照《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令〔2019〕第5号发布)等相关规定开展业务。

第三十条征信机构提供信用反欺诈产品和服务的,应当建立欺诈信用信息的认定标准。

第三十一条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类、信用反欺诈产品和服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告下列事项:

(一)信用报告的模板及内容;

(二)信用评价类产品和服务的评价方法、模型、主要维度要素;

(三)信用反欺诈产品和服务的数据来源、欺诈信用信息认定标准。

第三十二条征信机构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承诺;

(二)使用对信用评价结果有暗示性的内容宣传产品和服务;

(三)未经政府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同意,假借其名义进行市场推广;

(四)以胁迫、欺骗、诱导的方式向信息主体或者信息使用者提供征信产品和服务;

(五)对征信产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

(六)提供其他影响征信业务客观公正性的征信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信用信息安全

第三十三条征信机构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制定涉及业务活动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障征信系统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个人征信机构、保存或者处理100万户以上企业信用信息的企业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核心业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保护等级具备三级或者三级以上安全保护能力;

(二)设立信息安全负责人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由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三)设立专职部门,负责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定期检查征信业务、系统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措施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征信机构应当保障征信系统运行设施设备、安全控制设施设备以及互联网应用程序的安全,做好征信系统日常运维管理,保障系统物理安全、通信网络安全、区域边界安全、计算环境安全、管理中心安全等,防范征信系统受到非法入侵和破坏。

第三十六条征信机构应当在人员录用、离岗、考核、安全教育、培训和外部人员访问管理等方面做好人员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征信机构应当严格限定公司内部查询和获取信用信息的工作人员的权限和范围。

征信机构应当留存工作人员查询、获取信用信息的操作记录,明确记载工作人员查询和获取信用信息的时间、方式、内容及用途。

第三十八条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应急处置制度,在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信用信息泄露等事件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降低危害,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征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和个人信用信息应当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四十条征信机构向境外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征信机构向境外信息使用者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产品和服务,应当对信息使用者的身份、信用信息用途进行必要的审查,确保信用信息用于跨境贸易、投融资等合理用途,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十一条征信机构与境外征信机构合作的,应当在合作协议签署后、业务开展前将合作协议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征信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采集的信用信息类别;

(二)信用报告的基本格式内容;

(三)异议处理流程;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个人征信机构应当每年对自身个人征信业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并将合规审计报告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四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征信机构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征信内控制度建设,包括各项制度和相关规程的齐备性、合规性和可操作性等;

(二)征信业务合规经营情况,包括采集信用信息、对外提供和使用信用信息、异议与投诉处理、用户管理、其他事项合规性等;

(三)征信系统安全情况,包括信息技术制度、安全管理、系统开发等;

(四)与征信业务活动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依法对其检查和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罚;擅自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进行处罚。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征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征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从事征信业务、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或者查询信用信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以“信用信息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名义对外实质提供征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未取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进行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但实质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合规整改。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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