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X,性别,XXXX年X月XX日出生,X族,住址:XX市XX巷XX号,联系电话:XXXXX.委托代理人:XXX,性别,XX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申请事项:案号为XXX的诉XXXX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已受理,现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XXXXXX元(包括医疗费XXXXXX元、误工费XXXX元、护理费XX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X元、营养费XXX元、交通费XXX元、残疾赔偿金XXXXX元、后续治疗费XXXX元、精神抚慰金XXXX元、鉴定费XXXX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第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将以上费用赔偿给原告;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民事诉讼案件的申请书当众应当载明再审的被申请人,再审请求、具体的申请事由、可以支持诉讼请求的具体证据以及理由、最后在末尾载明自然人签名或法人公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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