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意思就是对老赖们的新规,增加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删除失信名单的规定。在这项《修改决定》中,明确的指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都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没有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整理一下上面决定说过的意思就是,如果被执行人没有钱,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也没有被执行人的钱财信息,那么法院就会删除老赖的信息。这据说在社会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毕竟是完善了救济途径和失信名单退出的规定。简单来说,被执行人确没有财产执行,法院应该删除失信信息。
但是这个规定出来的时间并不长,而且在短期内还没有出现过这种事情执行程序的情况。但是这次的执行程序只是法律意义上的“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不是说,被执行人事实上绝对无财产可供执行。
很多人同意这个观点是因为,在删除失信信息之前做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个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利益的平衡,是为了确保失信名单制度效果的有效发挥作用。
但是,这次决定意思是,执行程序终结之后,被执行人虽然免受失信惩戒但是限制消费还是必须要有的,不能坐高铁和飞机,不能住星级以上的宾馆,不能出入夜总会高尔夫场地消费。希望法律在完善的同时,也多考虑一下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不知道大家对这种修改怎么看。
法院强制执行老赖名下没有财产不会删除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多久消除是没有具体时间的,一般是二年内消除,但如果失信情节严重的,会延长1-3年,如果履行了判决书的,会在三天内删除信息。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法律分析
只要满足删除条件后就能立即删除,一般来讲,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结案了名单,一般依当事人申请,受理申请后3-5个工作日可以删除。欠债还钱,只要失信人履行债务后,当事人便可以申请将其失信名单删除。一般法院经审查,任务为申请符合规定,会按流程审批删除,确定删除到删除,大约1-2天即可办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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