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流程,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的所有行政处罚。该程序包含立案调查和审查决定两大部分。
立案调查为一般程序的起始阶段,立案后进行调查以查明案件事实,获取证实案件的证据。调查取证需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和先行登记保存方式,同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需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需记录询问笔录,必要时可对当事人或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现场勘查时,应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在调查中,与当事人有利益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调查结束后,行政机关需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作出处罚决定。在作出决定前,行政机关须将拟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机关需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成立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采纳。在查清事实、掌握确凿证据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决定。对于可能给当事人带来重大损失的处罚案件,需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法律分析: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是处理每个行政处罚案件的必经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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