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的记录并非永久有效。通常情况下,这一记录的有效期为两年。然而,如果被执行人以暴力或威胁手段严重妨碍或抗拒执行,或者存在多项失信行为,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效期可以延长至三年。如果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或者主动纠正了其失信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提前撤销其失信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初始期限为两年。对于那些以暴力、威胁方法严重妨碍执行、抗拒执行,或者有多个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将名单的有效期延长一至三年。一旦失信被执行人采取了积极措施,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或者主动改正了失信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其失信信息。
如果希望提前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1.失信信息的记载或公布有误;
2.错误地将某些个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已经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
4.已经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破产程序解决了问题。
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一旦人民法院核实了相关信息,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该失信信息。
撤销完失信多久征信恢复
1、失信被执行人属于司法体系的管辖,已经履行完毕司法文书规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移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2、征信记录属于人民银行征信体系的管辖,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3、在撤销失信名单后,人民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彻底脱离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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