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原告撤诉失信执行人可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为解除失信名单,被执行人须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载明的义务,包括偿还原告欠款等事项。
完成此项责任后,可向法院提出撤除失信名单的请求,法院将会对其审查核准后给出决议。
在此整个过程中,当事人需留意如下几个重点:
1.务必尽快与标的债主取得联系,共同商议妥善解决办法。
2.依照规定准备好相关证明资料备查。
3.严格恪守法律规章,谨防再度违约。
此外,法院亦将依据实际情形,全面权衡利弊,最后做出是否撤销失信名单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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