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是可以撤销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的,可以由原判决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撤销或者在上诉审判中撤销。
撤销判决是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部分或者全部否定,适用条件为:(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只要备上述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即可作出撤销判决。人民法院在作出撤销判决的同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该条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接下来的程序是,要求法官督促对方还钱。如果对方仍然不还钱,你必须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法院的执行局对被告进行强制执行。
如果对方仍然不还钱,法院会对他进行拘留、罚款。还有可能将他列入不诚信的“黑名单”,禁止他坐动车、贷款等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