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从2020年起,浙江省启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对各类企业实施实时、自动的环境信用评价。所有参评单位需登录系统(网址:223.4.71.96/#...),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登录”方式查询和维护本单位的环境信用信息。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广泛,包括年度重点排污单位、重点环境风险源管理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纳入生态环境“双随机”抽查监管的单位、环境服务领域单位以及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内的单位。未纳入上述范围的单位,可自愿申请参加评价。
企业环境信用分为五个等级,评价内容涵盖环境守法、环境管理与生态保护、社会责任三大模块,包含40余项指标。其中,行政处罚、挂牌督办、生态环境损害、严重失信名单等4项指标的有效期为5年,其他指标为1年。对这些指标扣分满1年后,参评单位可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修复申请。
当前,系统已生成环境信用初评结果。如有异议,参评单位可在7月31日之前通过系统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和材料。从8月1日起,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将正式公布,并根据企业日常环境守法情况实时发布、更新。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措施及奖惩措施。如需联系生态环境部门或了解运维单位联系方式,可查阅浙江生态环境厅执法处的公告。相关编辑、审核及签发信息详情见原公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已获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旨在促进公正执法,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结果网上公开工作。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具有法定处罚权的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受委托行使处罚权的组织,应在网上公开其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开信息内容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人姓名、法定代表人、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依据、履行方式、期限及作出机关名称和日期。
公开信息时需隐去个人信息、法人银行账号、不宜公开的内容。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处罚结果,如信息不准确,应及时更正。原决定被撤销、确认违法或需重做,应在5个工作日内撤下公开信息并说明。公开满5年,信息应从网上撤下。
县级以上政府政务服务网为统一公开平台,提供查询服务。除政务服务网外,还可在政府网站、行政执法机关网站或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等公开。政府法制、信息公开、监察部门应监督指导公开工作。不按规定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将被通报批评或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和促进浙江省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提高透明度,保障公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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