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国信用修复后失信惩戒不会消失。
信用修复的完成并不意味着失信信息会被“一笔勾销”,完成信用修复后失信信息如何处理?各地现有做法不同。比如,《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信用修复后原始失信信息转为档案保存。《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已按规定完成信用修复的失信信息,不再对外提供查询,但信息不得删除。《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的规定较为宽泛,该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信用修复后将被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开共享相关失信信息,或者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标注、屏蔽或者删除。
《办法》倾向于在信用修复后将失信信息继续保存,并对不同失信信息规定了不同保存期限。比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移出后在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保存10年,涉及轻微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保存3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自然人失信信息保存5年。刑事处罚信息、被处以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关闭、永久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终身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则永久公示并在各级信用平台网站永久保存。
经“信用中国”网站审核通过后,撤销公示,自申请资料提交成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修复审核。
法律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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