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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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醒:未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禁止采取任何方式从网站获取数据。擅自从网站上获取数据并使用的,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二、名单查询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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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查询“李老七”可直接使用“李老七”作为关键字,查询“北京XXX餐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可直接用“XXX餐饮”作为查询关键字,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是选填项,不填也可以查,这个是公开信息。
让失信者无所遁形
“得黄金百斤,不如得季布一诺”,《史记》中记载的汉代的季布的诚信故事,让世人明白,诚信堪比百斤黄金。
2010年《感动中国》将奖项颁给了“信义兄弟”孙水林、孙东林。在哥哥孙水林一家五口人身遭车祸去世的情况下,弟弟孙东林不远千里将工人的工钱及时送到并按时发放。没有人要求孙东林这样做,但是“诚信大于天,承诺比金贵”,孙东林用自己的行动践行着诚信。
但是,失信的案例也不断见诸于各种媒体,我们身边也经常会碰到失信的事情。更有甚者采用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等方式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其造成的后果有时会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为此,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出现在名单之上的人将会被信用惩戒。随后,惩戒力度越来越大,2014年失信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受到限制。
2016年9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为落实《意见》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改委等59家单位联合采取惩戒措施150项,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公职等,以及出行、购房、旅游、投资、招投标、市场准入、从业资质、授信和荣誉等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行限制,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介绍,目前处于发布中的失信被执行人共789万例,涉及失信被执行人440万个。
“从直接意义来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建立,能够有效解决当前普遍面临的‘执行难’问题,迫使被执行人切实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长远来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手段,能够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整个社会形成诚实守信氛围。”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怀学在接受采访时说。
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与信用评估研究中心主任石新中认为,这项制度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对法院来说,节约了司法资源,有利于维护司法的权威;同时,失信人名单信息共享,使金融机构对失信被执行人慎重发放贷款,有利于金融体系运行的安全;对社会其他主体来说,可以据此慎重与失信被执行人交往,提升交易的安全。
严格执行护航诚信
近期,全国各地法院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发力,持续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惩戒。有的失信人上不了高铁,有的失信人拒绝执行法院判决而被拘留,有的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失信人因为要办理事务而选择履行义务,还有的人是在看到法院工作人员“动真格”之后而履行义务。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从2013年10月至今年6月30日,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123万例。共限制1222万人次购买机票,限制458万人次购买动车、高铁票。
但是,依然有人在法院工作人员登门强制执行时抗拒执行,甚至有的人用被称为“教科书”式行为拒绝执行。隐藏、转移财产,拒接电话,拒绝见面,各种方式,花样百出,让人啼笑皆非。
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效果。石新中在分析其中原因时指出,首先是目前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还不够。一般失信被执行人仍然可以乘坐动车普通座位,可以乘坐汽车,可以自行驾车等,对其日常出行的影响有限。其次,失信被执行人有其他办法可以规避联合惩戒。如可以借用其他人的身份证购买高铁座位、去银行贷款或让其他人代其担任公司高管职位等。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虽然有专门性司法解释,明确了公开失信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形、程序以及信用惩戒措施等,但是相关规定仍然比较笼统,有待进一步细化。法院与其他部门的联动配合力度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廖怀学说。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做了修改,对原有制度作了更加细致的规定,为实际操作过程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例如,增加被执行人具有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等行为的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的内容。同时还规定如果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对于那些故意违反司法秩序的失信被执行人,即使其履行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后,仍然要把其失信信息保存二年或二年以上。这是基于这类失信被执行人藐视司法权威,造成了更坏的社会影响,因此,应对其施加更严厉的信用惩戒。”石新中表示。
治标同时更要治本
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正在不断地滚动展示。失信被执行人数、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的人次也在不断地更新中,查询是否被失信惩戒的渠道十分通畅。
孟祥透露,全国280万失信被执行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了义务。
这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行以来取得的可喜的成绩。关于未来针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建设,孟祥表示,今年加入失信惩戒的部门已扩大到60个,多部委形成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的工作制度。
廖怀学则呼吁加强执行法院与其他部门单位的联动配合,切实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达到互联互通,破除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其他部门单位的日常行政政务管理系统。
同时也应该看到,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里有超过1100万例,自动履行义务的还偏低。窥一斑而知全豹,中国的诚信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做法只是督促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约的机制。因此,从社会信用体系的运行来看,这种对失信人的惩戒措施仍然是‘治标’的方法。”石新中说。
诚信建设要做的不仅仅是司法上,其“治本”还是要在中国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让全社会崇尚诚信。廖怀学认为,要做到标本兼治,就需要让全社会尊重司法权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文明、公正、诚信的社会氛围。
石新中建议,中国未来信用体系构建,应该从三个方面同时推进,第一,制定《信用法》,对信用信息的公开、传递、应用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第二,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鼓励全社会包括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在内的社会主体更多应用信用产品;第三,构建具有******的信用奖惩机制。
当前,******、国务院已颁布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列指导性文件,对信用体系建设已有了顶层制度设计。社会各界也已逐步形成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共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到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
孟祥在采访中表示,要完善和健全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还有很多路要走,在基本解决执行难专项行动中构建起的信用惩戒体系,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新的起点,未来将不断完善现有的体制和机制,为人民群众的社会生活保驾护航。
“中国诚信建设仍是一项长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治。法律调整社会成员的外部关系,而道德则支配人们的内心生活和动机。”廖怀学说。他建议,未来除了完善法律制度,促使义务主体依法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更重要的是加强诚信道德建设。
“只要全社会各方对此形成共识,并为此贡献各自的心力,中华民族就一定能够实现从传统农业社会到现代开放社会、信息社会的成功转型,重塑社会成员诚实守信的风尚。”;
据北京市住建委消息,为加强北京市严重失信建筑市场主体管理,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使建筑市场主体提高诚信意识,依法经营和执业,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建筑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为全文:
北京市建筑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严重失信建筑市场主体管理,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使建筑市场主体提高诚信意识,依法经营和执业,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建材供应等企业,以及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是指市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工程建设活动中严重失信的建筑市场主体,实施重点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制度。
第四条
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按照“谁监管、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本办法所列认定情形和依据、列入程序,将严重失信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其中,注册执业人员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事前告知。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一)违反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的;
(二)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请行政许可的;
(三)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四)串通投标、以弄虚作假方式参与投标的;
(五)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在同一施工周期内,因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类施工扬尘违法行为被处罚4次及以上、恶意制造扬尘污染、拒不整改的;
(八)经法院判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或劳务费,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六条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行为分为可修复失信行为和不可修复失信行为。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八)项所列情形属于可修复失信行为,公示期为6-12个月;其他所列情形属于不可修复失信行为,公示期为12个月。
第七条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行为认定依据如下:
(一)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责令改正通知书;
(四)存在本办法第五条第(二)、(四)项情形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的文书。
第八条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集和查实符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情形的建筑市场主体失信行为信息,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
(二)登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信用服务监管平台”,提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请,并列明企业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列入部门等相关信息,并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
(三)将《北京市建筑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列入(移出)申请表》(见附件)及相关证据资料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四)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核对后,将建筑市场主体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按以下程序进行:
属于不可修复失信行为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在公示期内未发生新的符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情形的,在公示期满后,自动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移出。
属于可修复失信行为的,建筑市场主体在公示期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提交守信承诺,向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提出移出申请。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确认后,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程序,将建筑市场主体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但公示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条
建筑市场主体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及时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当将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动态进行全面核查;
(二)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重点核查;
(三)在安排行政检查中增加检查频次;
(四)不得将其作为评选表彰对象,已获得的表彰不再纳入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按照相关规定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报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有关部门,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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