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已获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旨在促进公正执法,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结果网上公开工作。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具有法定处罚权的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受委托行使处罚权的组织,应在网上公开其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开信息内容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人姓名、法定代表人、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依据、履行方式、期限及作出机关名称和日期。
公开信息时需隐去个人信息、法人银行账号、不宜公开的内容。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处罚结果,如信息不准确,应及时更正。原决定被撤销、确认违法或需重做,应在5个工作日内撤下公开信息并说明。公开满5年,信息应从网上撤下。
县级以上政府政务服务网为统一公开平台,提供查询服务。除政务服务网外,还可在政府网站、行政执法机关网站或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等公开。政府法制、信息公开、监察部门应监督指导公开工作。不按规定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将被通报批评或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和促进浙江省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提高透明度,保障公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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