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的做法不正确。
2)根据UCP600规定,除发票外,其他单据上的货描可显示货物统称的,只要不和LC规定的相矛盾即可。
3)本案中,发票上显示''CANNED APPLES'',提单和保单上显示的CANNED GOODS,属于货物的统称,不与信用证相冲突。所以本案中提交的信用证单据没有不符点。
4)该公司可以据理力争,要求银行付款。
本案例是一起信用证修改引发的争议案例——其焦点是信用证修改的内容为增加200公斤,装运期延展至4月10日,其他条款未修改。那么,应该怎样理解该修改的内容,是关键点。按理信用证的修改所使用的是“增加”这个词语,其意就是总数由1300公斤改为1500公斤,且为此延展了交货期,其意就是因为增加了数量,而为受益人增加备货,或者增加收购的时间,所以延展了最迟装运期限。
而受益人接受了信用证的修改,但没有正确理解该次修改的含义,于是只按原信用证的交货数量装运了1300公斤货物,由此引发了是否分批装运的分歧。如前所述,实际上是受益人的错误,即只要装运属于未按信用证的要求装运1500公斤,事实上是分批装运。所以遭到开证行的拒付。而议付行关于这一点的辩解不成立。
至于是否转运,如议付行的辩驳有理,所以开证行不再坚持。
所以,本案例的实际是受益人没有正确理解信用证的修改的确切含义,以致造成交单不符而被拒付。好在开证申请人最后接受了不符点,并做了付款,致使本案能够得到一个比较圆满的结局。
因此,通过本案例应该得出的教训是:受益人必须正确对待和理解信用证的条款及其修改的内容,不可不以为然或者想当然,否则就会造成操作失误,甚至给自己带来不应有的麻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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