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案件是不能起诉的。终本案件,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是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因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终结执行的一种结案方式。
法院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主要是针对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6个月)采取各种执行措施,都无法将本案执行完毕,而暂时做的一个结案处理。
一般来说,是因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案件短期执行不能而造成的。
可以终本的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人员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支付宝账户、财付通账户、公积金账户等财产登记信息。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虽然能够查到财产,但是该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在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后,仍无结果。此时,人民法院会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本只是暂时终结案件的执行,并没有免除被执行人的执行义务。“终本”后,法院对“老赖”采取的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仍然有效。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让案件重新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案件“终本”后,法院每6个月都会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的,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因此,“终本”不是执行案件的终结,更不是对“老赖”的放纵,在“老赖”履行义务之前,法院会追究到底!
全方位查找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
例如:被执行人的实际居住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的所在位置;被执行人出租自己名下的车辆、房屋等财产获取的收益;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逃避执行的行为等。
对于申请执行人无法自行调取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委托律师调查与执行相关的证据资料。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的,及时向执行法官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核查属实,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人在与被执行人的民事往来中,对被执行人的生活状况、经济状况有一定了解,申请人积极提供线索,能够使执行法官有针对性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迅速、有效地办理执行案件。
终本和终结执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终本不等于案件的实质性结案,终本可以在被执行人有财产等的情况下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执行是案件的实质性结案,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情况下才能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民诉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本条确立了终结执行制度以及6种适用情形,此外《执行立结案规定》17条将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扩大到13种。
终本案件不能起诉。
终本案件,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是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因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终结执行的一种结案方式。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和关于执行立案、结案问题的规定,只要查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法院就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了,可以随时恢复执行。
所以,法院裁定终本,只是程序上的问题,没有对申请人实体上的问题进行处理,故不能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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