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看自己的诉讼记录时,发现不愉快的信息可能对个人生活及职业造成负面影响。针对这一情况,欲删除相关记录需谨慎进行以下步骤。
首先,确认要删除的记录非完全无关私隐,多则可向法院申请删除,需备妥正确的法律理由。咨询当地律师或法律机构可获取专业指导。
确认需删除记录后,推荐采用以下方法之一:
1.与法院沟通,要求其指令中国裁判文书网删除。若符合法律要求,法院有权执行此操作。
2.访问裁判文书网“联系我们”页面,提交删除申请。此途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确保身份验证,实现记录删除。
3.与法院协商达成解决方案。针对争议性信息或需澄清的记录,协商可能的解决办法。法院有可能同意撤销争议记录,然后通知中国裁判文书网删除。
4.综合使用多种方法。每种方法的优劣各异,根据个人情况选择最合适的组合。
作为权威法律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致力于提供全面、透明的信息服务,同时保护用户隐私与权益。欲删除诉讼记录时,可依上述方法操作。
自己无法删除,但是可以尝试以下两种方法:
1、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如果您的情况符合不应当公示的情形时,您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法官,要求其不予公示;如果属于应当公示的判决,您可以申请法院将您的身份信息、住址删除;
2、提交书面的判决不予公示的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说明不应当公示的理由,要求法院撤回,至少申请法院将您的身份信息、住址删除。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都是由法院经过当事人相关信息屏蔽处理,由全国各法院统一上传上去的,并不是那个网站弄的,是为了司法公开,保证司法透明度的一种手段。
扩展资料:
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参考资料: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中国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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