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良记录修复请求撤销判决书属于什么诉讼行为,请求撤销部分判决

法律分析:

请求撤销判决书属于什么诉讼行为,请求撤销部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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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诉讼请求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败诉。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是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而作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败诉,就其实质而论是就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民事权益纠纷所形成的结果而言的。而诉讼结果则是指法院通过行使民事审判职权,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有关法律而形成的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肯定或者否定。人们所称的败诉是指当事人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原告而言,就是其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驳回诉讼请求通常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的法律事实经人民法院审理查证已被推翻或否定;二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或者违反国家法律;三是被告不适格;四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过时效,同时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定事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衍生问题: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是什么?

驳回诉讼请求与驳回起诉的区别在于:

第一,两者适用法律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必须以实体法的规定为依据。

第二,两者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适用提起诉讼的原告;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针对提起诉讼的原告,也可针对提起反诉的被告以及提出诉讼主张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三,两者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否定,应当采用裁定形式;而驳回诉讼请求则是从实体意义上对诉权的否定,必须采用书面判决形式。

第四,两者适用阶段不同。驳回起诉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时适用;而驳回诉讼请求则一般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结案时适用。

第五,两者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的权利。

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诉讼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或主张依法不予保护或判决予以驳回的司法行为。

第六,两者法律后果不同。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如无新的证据,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

驳回诉讼请求是判决书的一种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当原告提起诉讼后,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并最终作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或者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法作出的不支持原告请求的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是法院对案件审理结果的正式表述,具有法律效力。在判决书中,法院会详细阐述判决的理由和依据,包括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裁判结果等内容。原告在收到判决书后,如果不服判决,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裁定书也是法院的一种法律文书,但与判决书在适用场合和法律效力上有所不同。裁定书主要用于解决程序性问题,如管辖异议、保全措施、中止诉讼等。而判决书则主要用于解决实体性问题,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驳回诉讼请求作为对当事人实体权利请求的判定,应当采用判决书的形式。

综上所述:驳回诉讼请求是判决书的一种形式,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性问题。法院在判决书中会详细阐述判决的理由和依据,原告如不服判决可提起上诉。裁定书则主要用于解决程序性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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