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如果个人征信上有了污点,对自己的日常生活是会有影响的。那我们除了平时多注意自己的信用记录之外,在发现自己的个人征信有问题的时候怎么解决呢?个人征信上的黑名单能消除吗?其实关于这个问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
有人说,如果改过自新,也不能消除不诚信记录,只会让人破罐子破摔,根本有违征信制度促进社会诚信的立法初衷。又有人说,如果征信记录可以改写,那就好比为失信者打开了可以来回穿梭的“制度之门”,与其有空可钻,不如不开这道门。
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根据《条例》,只要在五年内保持良好的信用行为,这些不良信息将会5年后消失无踪。比如一笔贷款应当是在5月1日还款,但是一直逾期到10月1日才偿还,那么,从10月1日开始计算,5年后此记录将被删除。
如果,失信者主动纠正了失信行为,是否允许“信用修复”,消除失信记录?一种立法设想是,信息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原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出具书面信用修复记录证明,市信用平台应当将其失信信息从平台查询界面上删除。
1.如果信息是被人盗用的、冒用的,那么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且到银行填写否认办卡或是贷款的声明书。同时银行会启动最长3个月的调查处理期。一旦确认贷款或是信用卡与客户本人无关,那么银行会立即修改客户的征信记录。
2.因为欠年费引起的不良记录。虽然已经有部分银行开始对于年费欠费不上报征信系统了。但有的银行仍然上报。对于这种情况,客户可以到相关银行开证明,证明自己是因为年费欠费而造成的不良记录,一般来说,银行对于这种不良是会宽容的。
3.客户因为小金额欠款没还而造成不良记录的。一般来说,目前大多数银行都推出了容差还款,比如在5元或是10元以内的零头忘还,那么银行是免收罚金和滞纳金的,但是不良记录还是会记录的。“但是信用卡和贷款不一样,只要持卡人还了最低还款额之后就视同正常还款,不会上征信系统。一般来说,最低还款额为账单金额的5%或者10%。”对于零头欠款引起的不良记录,有银行可以为客户出一份相关说明。
4.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战地记者或是武警、医护人员,因为突发的情况,需要去战区、疫区、地震现场等连续几个月不能回来,并且那些地方既不通信也不通邮的,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人员可能会延迟信用卡还款,而导致出现信用不良记录。对于这种情况,可以到工作单位开具相关证明,提供给银行,银行可以修改客户征信记录,并且对于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给予优惠。
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解除的具体方法因情况而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解除方法:
1.履行义务:如果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原因是因为未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履行义务是最直接的解决方法。如果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原因是因为未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那么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也是解除失信记录的重要方式。
2.向法院申请: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后,个人或企业可以向相关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失信记录。如果法院认为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或者已经消除了失信行为,那么法院可以解除失信记录。
3.向行政机关申请:如果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原因是因为未履行行政机关的决定或处罚,那么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失信记录也是一种常见的解除方法。
4.申请信用修复:个人或企业可以通过向信用修复机构申请信用修复,来解除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机构会根据个人或企业的情况,提供相应的信用修复方案,帮助其恢复信用记录和信誉。
失信人最多影响自己和子女两代人。失信被执行人,是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俗称老赖。最高院限制其高消费,其子女也不能上高昂学费的私立学校。黑名单只对本人及配偶有影响,对其他人没有影响。子女只要个人征信良好依旧是可以向银行贷款的。
失信执行人对其亲人的影响是不大的,只影响到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内容。
综上所述,解除失信记录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个人或企业自觉履行义务、积极申请解除,同时也需要时间和耐心。建议个人或企业在签订合同或从事商业活动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以免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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