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缓刑以后肯定不是当庭释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刑后,人民法院会在判决书生效以后的10天之内,把相关的文书送给执行机关,意思就是司法机关要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才要执行缓刑判罚。
一、犯罪嫌疑人被判缓刑当庭释放吗?
犯罪嫌疑人被判缓刑后不是当庭释放的,司法机关之间还要办理交接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二、缓刑期间罪犯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只有宣告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情况下才会当庭释放,被判缓刑,说明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构成了犯罪,不存在着释放的说法,在正式执行缓刑之前,司法机关还会告知当事人缓刑期间要遵守的规定,把罪犯交付给社区矫正机构。
刑事判决书生效后,该判决书要送达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有相关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
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单位的注册登记机关。
早在2015年11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曾联合出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事处罚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提到,其所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
《通知》明确:
办案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应当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五日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
办案机关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在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后五日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
办案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应当在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后十日以内,告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十日以内,告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人民法院作出有罪、无罪或者终止审理判决、裁定的,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五日以内,告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通知》中还明确,办案机关负责人或者上级办案机关应当督促办案人员及时履行告知责任,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告知,造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羁押”,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