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体系建设问题提出解决措施申论如下:
信用体系建设任重道远,还存在征信信息领域狭窄,征信主体少,信用数据隐私保护不足等问题,具体对策有:
1、扩大信用信息纳入的内容领域,如将机动车交通违章、社区违建、路边非法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纳入信用体系,更科学完整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
2、扩大信息征集工作的主体,由政府和银行主导,放开市场引进民营征信机构多方,形成共同参与局面,扩大信息征集的力量。
3、信用信息查询要更加开放、便捷,如在求职招聘等领域能够快捷方便的查询到个人信用信息。
4、加大信用宣传的力度,让更多的人重视信用信息,运用信用信息。
5、鼓励信用应用场景的开发,如扩大自助图书馆免押金借书,公交线路票价优惠等,给与信用给守信者带来更多便利。
6、加强对信用数据的隐私保护力度,尤其是要完善立法,加强对民营征信公司的个人征信数据隐私保护的监管。
7、进一步完善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大格局。
8、要注重各项法律制度的立法和完善工作,形成基于制度建设的社会信用体系。
我们需要统一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实施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全面实施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成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具体对策如下:
一、推动征信体系应用。1.将征信奖惩制度融入社会生活全过程,提高社会诚信水平;2.开发信用应用场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重视度。
二、加快信用体系覆盖。1.加快人口全面覆盖;2.增加信用覆盖角度,将违规、违建、占道经营等违规行为和职业信息纳入信用体系,保障信用体系内容全面。
三、开放信用征集市场。1放开市场引进民营征信机构,建立政府、银行主导,民营征信机构参与的征信格局,满足社会需要;2.营造公平征集环境,引导群众信任民营征信机构。
四、通过立法与监管保护隐私。1.引导企业增强责任意识,严守道德底线,保证个人隐私;2.加紧相关立法和监督工作,明确数据采集范围和用途,杜绝个人信息泄露。
一信用体系建设问题:
1.信用体系不完善,2.信用体系的覆盖面小,3.民间征信系统的角度单一,难以满足市场需求4我国信用应用前景的开发力度不足5.有关征信的立法和监管工作力度不足。
二解决措施:
1.全面搭建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面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2.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扩大信用体系覆盖人群范围。
3.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弥补民间征信系统的不足。
4.创新征信征集工作方式,以政府、银行主导,适度放开市场引导民营征信机构,提升民众对信用信息的重视程度及运用。
5.加快完善征信相关隐私保护立法,明确隐私保护的法律界定,并加大监管工作。
按有关规定,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的适用对象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最短公示期满后,失信主体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年,期间不予修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前款规定认定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外,除去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明确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二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三是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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