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解除失信黑名单,需尽早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关义务,或与争议方达成和解共识。
待履行或和解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便可解除该名单。
失信黑名单即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指具备履行能力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义务的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欲解除失信名单,须满足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项:
1.已完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或者已由法院强制执行完毕。
2.已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并予以履行。
3.经申请人书面申请,由法院审查批准撤销其失信信息。
4.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两次及以上的网络查询无果,且无人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
5.由于审判监督或破产等程序原因,法院下令中止执行该失信被执行人。
6.法院依法判定无需执行的情况。
7.人民法院依法决定终结案件所有执行内容。
请注意,每个案例需要依据相关法规和确切情况进行独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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