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失信黑名单的解除方式如下: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5、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等。
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具体如下: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解除被执行人的黑名单,主要通过以下步骤:
一、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保协议被申请执行人确认且履行完毕,随后向法院申请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消除。
二、积极履行判决或裁定内容,当义务完全履行后,名单上的名字将被自动从黑名单中移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对其进行失信记录,实施信用惩戒。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一)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的;(二)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手段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简而言之,通过与申请执行人和解并履行相关义务,即可解除被执行人的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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