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公示,是指归集机构整合相关信用信息并记于信用主体名下后,对依法可公开的信息在信用网站进行集中统一公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五条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以下统称“信用平台网站”)开展信用信息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信息修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对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辖区内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
第七条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第八条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从有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
第九条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正在信用网站上公示的信用主体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终止公示。
第十条修复其他失信信息,按照认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由认定单位受理相关修复申请。尚未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领域,由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受理修复申请。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作出决定后,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更新相关信息。地方各级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工作。
第三章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
第十二条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
第十三条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
第十四条“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第四章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修复
第十五条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不进行归集和公示。
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进行归集和公示。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信息,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原则上不公示。
第十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暂停公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将结果报送信用平台网站。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自收到相关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信用平台网站对其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可以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诉。经核实符合申诉条件的,申诉结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及时更新信息。
第十八条提前终止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二)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意见,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
(二)信用承诺书。
第二十条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收到提前终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信用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二十一条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可以提前终止公示;对不予提前终止公示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
第五章信用信息修复的协同联动
第二十三条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保障信用信息修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信息处理等流程线上运行。
第二十四条地方信用平台网站运行机构应当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工作协同和信息同步。
第二十五条信用平台网站与认定单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信用信息修复信息共享机制。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自收到信用信息修复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在作出信用信息修复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修复信息共享至认定单位和相关系统。
第二十六条从“信用中国”网站获取失信信息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信息不一致的,以“信用中国”网站信息为准。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信息更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及时更新修复信息的机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向其共享信息。
第六章信用信息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
第二十七条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受理申请的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认定单位及时共享,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得在信用平台网站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有不按规定办理信用信息修复、直接或变相向信用主体收取费用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督促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作用,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信息修复政策。鼓励开展各类诚信宣传教育,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 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涉及信用平台网站的信用信息修复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1]
当下征信修复行业成为了热门话题,而这一行业为什么会出现?大家都知道这一行业很赚钱,其中奥妙在哪里?我们对行业前景做一个简单的分享:
首先要了解征信发展的历程,最早的是1932年第一家征信机构叫做中华征信所,他是我们征信业发展的开始,到了1993年专门从事企业征信的新华信国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正式对外提供服务,这就标志着新华信国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正式成立,他是专门从事为企业征信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1996年开始人民银行在全国推行企业贷款制度当中,1997年上海开展企业信贷资信评级,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上海市进行个人征信试点,1999年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成立,开始从事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服务。1999年底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上线运行,2002年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成实现全国联网查询,2004年,人民银行建成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005年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为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013年3月,征信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为征信业监管管理部门,征信业步入了有法可依的轨道,以上就是我们中国征信业发展的历程。
随着我国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健全,时至今日我国的征信系统已基本建成为一个基本健全的社会体系
我国征信体系涵盖四大征信系统
一、银行征信系统
二、等三方征信系统
三、信联征信系统
四、大数据征信系统
一、银行征信系统
记录了客户与银行之间发生的信贷交易历史信息,只要客户在银行办理过信用卡、贷款或者为他人担保过信贷业务,他在银行登记过的基本信息和账户信息就会通过商业银行的数据报送而进入个人征信系统,从而形成了客户的信用报告。
二、第三方征信系统
这些机构利用自身系统或者技术优势,对主体的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和整理,使用特定的模型得出主体信用,然后向授信机构提供服务,包括我们现在的支付宝或者京东等。
三、信联征信系统
信联是央行批准的第一家持牌征信机构,它记录的将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全网的信用情况,百行征信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和八家征信公司共同筹建,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亿。其中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持股36%,芝麻信用,腾讯信用,深圳前海征信,鹏元征信,中诚信征信,考拉征信以及中智诚征信和北京华道征信这八家征信平台各持股8%,成立了我们现在的信联。
四、大数据征信系统
指无法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用常规的软件工具进行捕捉、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是需要先处理模型,才能够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信息资产,而大数据征信创新主要表现在覆盖人群广泛、信息纬度多远、应用场景丰富及信用评估全面四个方面,由此带来了征信成本的降低和征信效率的提高。当下大数据也是热门话题。
个人征信报告是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最基础的产品,记录了客户与银行之间发生的信贷交易历史信息,只要客户在银行办理过信用卡、贷款或者为他人做过担保等信贷业务,他在银行登记过的基本信息和账户信息就会通过商业银行的数据报送而进入个人征信系统,从而形成了客户的信用报告。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主要有6个方面:1公安部身份信息核查结果2个人基本信息3银行信贷交易信息4非银行交易信用信息5本人声明及异议标注6查询历史信息
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目前仅限于商业银行,依法办理信贷的金融机构主要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等等;消费者可以根据使用对象的不同在人民银行获取自己的信用报告。
个人征信系统,提供不同版本的个人信用报告,包括银行版、个人查询版(详版和简版),征信中心内部版三种版本,分别服务于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消费者和人民银行,不管是商业银行、消费者,还是人民银行查询者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都必须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并且留存被查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征信系统已经实现了在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都能接入并且查询任何个人在全国范围内的信用信息,根据个人信用基础数据暂行管理办法当中的规定商业银行仅在办理如下业务时可以向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1、审核个人贷款、贷记卡或者准贷记卡申请时
2、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时
3、对于已经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时
4、受理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一些贷款申请或者是其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以及出资人信用状况时
消费者可以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以及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提交书面申请
第三方征信来源于电商、公共平台、社交平台,通过这些平台来抓取相关信息纳入到第三方征信机构,再通过第三方征信机构输出给一些有需要的数据服务机构。
信联是中国各家征信机构的霸主,各有各的神通,各有各的领域,芝麻信用借助淘宝、天猫以及支付宝交易记录来判断一个商户或者一个人的信用;腾讯则利用社交工具和微信交易记录来判断一个人的信用;前海可以依托平安集团数以亿计的企业和个人的客户信息以及其在平安集团的平安保险的记录。换句话说互联网的第一大股东银监会及8家机构的信息整合共同构成了中国14亿人口的信用画像。
马云欢呼流泪:他期盼已久的让信用等于财富,让讲信用的人先富起来这个梦终于可以实现了!!以后只要扫一下一个人的脸你的信用值多少就一目了然,能不能和你做生意,敢不敢和你谈恋爱先看一下你的信用分值,所以我们百行信用为首、人无信而不立这些话即将真正成为现实,信用聚变、天罗地网。
大数据已经成为了全新的生产资源,数据的数量、种类以及速度在爆炸性方式增长,那么金融行业从来就是一个跟数字和风险打交道的行业,不管客户的体验提升还是金融分线广厚都需要有大数据能力的支撑和保驾护航,大数据技术日渐成为金融客户关注的焦点,而大数据帮助金融客户挖掘其拥有的海量信息,同样可以做到精准用户行为
信用的核心价值在于未来的信用应该从现在开始打造,因为未来我们都是用信用去融资,用信用去贷款,信用是可以放大的,信用是我们每个人最大的无形资产,所以我们一定要好好的珍惜信用、运用好信用、发挥信用带来的红利。
我们常听到,信用融资,下面说一下信用融资的组成?
组成了我们每个人的信用征信打造的一个数据的系统
1、55%有征信和大数据组成
2、25%的有形的资产,包括不动产,现金,理财等等
3、15%是属于你的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社会地位,权利,口碑等等
4、5%属于环境因素,包括你的城市人脉关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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