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名单一般需要一至三年才能消除,但是如果失信人员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就可以申请解除失信人员名单。
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履行义务的途径有:
1、法院途径:即和执行法官联系,把费用给法院,由法院再给付对方,给付完毕。
2、债权人途径: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法律依据: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九条
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消除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对六类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的记录,包括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行为;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行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行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行为;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行为;以及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
为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正,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修正后的规定对老赖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方式,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进行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非一成不变,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即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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