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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的微信没冻结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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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的微信没冻结会怎样:失信人员只要微信、支付宝账户没有被冻结,那么失信人员的微信和支付宝就可以正常使用。失信人员会被限制消费,而微信、支付宝等网络虚拟交易账户属于法院可执行的财产,只要个人名下的资产被冻结,那么通常微信、支付宝里的资金也会被冻结,至于微信、支付宝的其他功能并不受限制。失信人支付宝被冻了微信没有被动,银行卡是会被冻结的,因为支付宝和微信付账的时候都是要通过银行卡去付钱,所以说这个银行卡是会被冻结的,因为是要防止他付费的。

老赖能用支付宝微信吗?

一旦成为老赖被法院强制执行了,支付宝和微信支付肯定是不能用了。因为支付宝和微信里的财产属于互联网金融财产,也在可执行财产的范围内。

所以老赖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为把钱转到银行卡或者微信法院就没法执行了,事实上只能是白费功夫。毕竟法院是可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老赖名下的互联网金融财产,要是查到老赖微信和支付宝账户有钱,有权利对这些财产冻结并强制执行,支付宝和微信都有配合法院执行的义务。

失信执行人微信会被冻结吗

可以正常使用,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被法院强制执行,银行卡的钱会被冻结了,但是微信里的钱不会被冻结,还有支付宝也不会。但是法院有权力冻结。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据情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是执行法官的基本性工作,故法院会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并有权对账户内的存款予以执行。银行存款是被执行人的基本财产,执行起来也相对其他财产较为简单。而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通常情况下要首先通知被执行人并要求申报财产,当然,因情况紧急等情形,法院也可能不事先告之被申请人执行事宜的前提下径行查询银行的存款,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冻结、划拨等措施。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老赖可以用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吗

从现在的规定来看,失信被执行人是限制高消费的,但目前并没有规定不让老赖使用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不过用支付宝和微信支付进行高消费是被禁止的。

但是,如果失信被执行人被法院强制执行的话,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交易资金会被冻结或偿还债务。

老赖永远不还钱到最后怎么办?

1.向法院提起诉讼,让法院来确认和债务人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并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不过想要想法院提出诉讼的话,是需要时效之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旦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

2.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同时要尽量向法院提供债务人的信息以及其财产详情,便于执行人员执行工作。

3.如果债务人确实没有财产被执行,没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再有还款能力之后再强制执行。

扩展资料: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致力于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简单、安全、快速、便捷”的支付解决方案。

支付宝公司从2004年建立开始,始终以“信任”作为产品和服务的核心。

旗下有“支付宝”与“支付宝钱包”两个独立品牌。

自2014年第二季度开始成为当前全球最大的移动支付厂商。

支付宝与国内外180多家银行以及VISA、MasterCard国际组织等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成为金融机构在电子支付领域最为信任的合作伙伴。

支付宝及阿里巴巴集团较为推崇员工大规模持股的制度安排。

在筹建小微金融服务集团的过程中,40%的股份作为对全体员工的分享和激励,剩余的60%股权作为引入其他战略投资者。阿里巴巴集团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的在职员工,都获得相应股份,实现“全员持股”。

公益事业

支付宝为公益机构提供免费的即时支付服务,以汶川地震开通网络募款通道为例,包括希望工程、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壹基金等300多家企业、公益机构都接入了支付宝,支撑了中国公益9成以上网募站点。

2010年支付宝E公益平台上线,公益机构可以自主发布公益项目,通过全民力量推进公益进一步透明化发展。

截止2013年5月,该平台捐助已超过1亿次,累计捐款金额也达到1.21838388013亿元,网络公益捐款正式迈入亿时代。

2013年,支付宝钱包推出服务窗功能,以及“爱心捐赠”公益应用。蚂蚁金服旗下的支付宝,拥有5.2亿实名用户的生活服务平台。

支付宝已发展成为融合了支付、生活服务、政务服务、社交、理财、保险、公益等多个场景与行业的开放性平台。

除提供便捷的支付、转账、收款等基础功能外,还能快速完成信用卡还款、充话费、缴水电煤费。通过智能语音机器人一步触达上百种生活服务,不仅能享受消费打折,跟好友建群互动,还能轻松理财,累积信用。

1、失信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和微信是可以用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与相关协执单位签署的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里,对失信被执行人共采取了11类100余项惩戒措施,失信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微信等移动交易使用工具不在上述惩戒范围之内。

2、但是如果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银行卡、微信支付等交易账户中的资金会被法院冻结,或者转走偿还债务。

3、可以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有以下几类: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

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4、对失信被执行人可以强制执行的项目有: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扩展资料: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第二条加强联合惩戒项目有以下十一项(不包括银行卡和微信的使用):

(一)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1、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参股、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审慎性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

2、发行债券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3、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4、股权激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协助终止其行权资格。

5、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审核的参考。

6、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

7、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三)任职资格限制

1、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

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3、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5、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

6、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7、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8、入伍服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四)准入资格限制

1、海关认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2、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

3、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

(五)荣誉和授信限制

1、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测评的指标内容。

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

3、授信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要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从严审核。

(六)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1、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2、使用国有林地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3、使用草原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草原征占用项目;限制其申报承担国家草原保护建设项目。

4、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1、乘坐火车、飞机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住宿宾馆饭店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3、高消费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

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

4、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6、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八)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

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

(九)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十)加大刑事惩戒力度

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

(十一)鼓励其他方面限制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失信被执行人

百度百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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