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列入黑名单的解除条件
被列入黑名单可以通过尽快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来解除,或者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也可以解除。
二、被执行人失信黑名单的列入条件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三、失信人黑名单的解除方法
1、与执行法官联系,将费用支付给法院,由法院再支付给对方,支付完毕后,法院会根据申请撤销黑名单;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再向法院申请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消除。
四、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1.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
2.若被列入失信名单,当事人应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一旦义务履行完毕或法院执行完毕,执行法院将对失信信息进行审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解除,只要理由充分。
3.如果不应被纳入失信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错误地列入,人民法院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4.对于有严重妨碍、抗拒执行行为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的解除期限可延长一至三年。
5.失信人员的解除规定是基于消极条件,一般而言,只要失信人员在两年内没有违规行为,失信人身份将在两年后自动解除。
6.如果在两年内,失信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或类似手段妨碍、抗拒执行,且情节严重,或存在多项失信行为,解除期限可以延长。
7.以下情况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妨碍、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8.以下情况不得被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财产已被采取措施足以清偿债务、履行顺序在后、不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况、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
9.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包括: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不得担任企业的高级职务。
10.解除失信被执行人身份的方法包括:主动申请解除,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或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以及法院根据其他法定情形裁定解除失信。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