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都是假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表示,不存在所谓“征信修复”服务。任何声称能够提供征信修复服务的机构,都是在设骗局。
个人信用报告是我们重要的“经济身份证”,在申请信用卡、贷款,甚至是求职、晋升时,都会被作为参考依据。如果报告中存在逾期等不良信息,将会对我们的经济活动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正因为信用不良信息的广泛影响,许多人一旦遇到不良信息,首先想到的就是消除它们。因此,一些所谓的“征信修复”中介机构应运而生。他们声称,只要付费,就可以帮你“洗白”、“摆脱困境”、“清除不良记录”,并且承诺不成功不收费。他们还推销各种收费的征信修复实操课程,吹嘘传授专业的操作技巧,声称能够让你学会自己解决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问题。
信用报告中出现不良信息,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不良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不是个人的过错;二是不良信息真实、客观存在。
对于第一种情况,最简单有效的方法就是直接与贷款机构或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提出异议申请。你只需要携带身份证,详细陈述事实,贷款机构和人民银行会进行及时的核查,通常20天内会正式答复处理结果。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异议、投诉方面的工作效率非常高。
所以,根本没有必要去找中介机构进行所谓的“征信修复”。中介机构能提供的服务,你完全可以自己操作,甚至可能会更麻烦、更耗时,还会泄露你的个人信息并收取高额费用。何必呢?
现在我们来谈谈第二种情况:信用报告中出现的不良信息是真实存在的原因。为什么有些人明明是因为未能按时还款,还要试图“修复”、“洗白”、“清除不良记录”呢?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不良信息确实影响了个人的后续金融活动,有人希望通过找关系、利用人情网来修改和删除不良信息,尽管这存在一定的风险。
二、有些人心存侥幸,认为征信信息有弹性空间,希望能够通过关系网或人情来修改或删除不良信息。
三、各种“征信修复”中介机构往往包装得非常专业和厉害,声称有高级律师、专业征信修复师和征信管理师,能够提供所谓的成功案例。
需要提醒的是,所谓的“征信修复师”、“征信管理师”证书均未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认可,不具备合法性。
让我们来看看“征信修复”中介机构通常会采取的手段:
一、寻找甚至编造困难情况以博取同情。例如,当事人遭遇自然灾害、突发疾病、伤残,投资失败,失业等原因导致收入骤减,无法还款。
二、编造理由试图说明存在不可抗力。例如,当事人因参与国家重要任务,军人、警察封闭集训,纪检干部集中办案等,导致无法使用手机或因自然灾害导致交通中断、通讯不畅,无法还款。
要知道,个人信用报告真实地反映了个人的还款情况,因此,无论是真正的困难还是不可抗力,都不是删除不良信息的正当理由。
值得一提的是,在2020年疫情期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四类人群,疫情期间因不便还款发生逾期的,不纳入征信失信记录。
三、寻求并夸大贷款机构的瑕疵和责任。例如,贷款机构未提前履行告知义务、未尊重当事人同意权就报送不良信息、服务上有瑕疵等。
需要强调的是,贷款机构的瑕疵和责任并不能掩盖或免除个人不按时还款的责任,因此,这也不是删除不良信息的正当理由。
四、采取非法手段。教唆帮助当事人伪造虚假材料,甚至对贷款机构工作人员进行骚扰、威胁,试图达到删除不良信息的目的。很明显,非法手段是没有出路的,所有的资料都会进行核实查证,非法行为自然会有法律的制裁。
总结起来,如果信用报告中的不良信息与事实不符或非个人过错,贷款机构有义务也必须进行修改和删除。如果你属于疫情期间四类人群出现逾期,可以联系贷款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删除。如果不良信息真实存在,那就别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你还能如何逃避事实、混淆黑白?
最后,无论是哪种情况,哪种心理,都可以先咨询当地的人民银行,学习正确的征信知识,避免上当受骗。现实中,因被中介骗取费用、泄露隐私的案例并不少见。
合法。征信就是我们的信用名片,一旦征信上出现不良信用记录,个人的经济生活就会因此而受到影响。也正是因为如此,人们经常能够在生活中看到关于修复征信的广告。那么,征信修复公司是真是假呢?
第一,可以肯定的是,征信修复公司是假的!因为征信是不能人为干预的。一旦不良行为被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上,就无法人为修复或者删除,系统至少会保留五年的时间。而若是这五年里又有新的不良行为出现的话,那保留的期限就还会被延长。
第二,提醒大家一定不要轻易相信那些所谓的洗白征信、强制上岸的广告。若有遇到这类信息,就一定要小心谨慎,谨防被骗。
第三,虽然征信无法删除不良记录,但若是征信机构在采集、保存信息时出现错误、遗漏的话,也是可以去向征信机构提出更正的申请的。这在《征信业管理条例》里是有明文规定的。一旦征信机构查实的确出现错误、遗漏,就会进行更正。
【拓展资料】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
(二)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
(三)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四)因过失泄露信息;
(五)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
(六)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七)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八)违反征信业务规则,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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