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失信被执行人取消方式解析:
1.若被执行人已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相关案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即可消除。
2.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且义务人已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完毕义务,也可申请取消失信被执行人标签。
3.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出现,可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这种情况下,一旦特殊情况消除,执行程序将恢复进行。
4.如果执行程序中出现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人民法院有权裁定不予执行,从而终止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
5.在审判监督程序或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依法可以裁定中止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执行。
6.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失信信息可被移除。审查期限通常为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
7.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而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或其他人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也可取消失信被执行人身份。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在采取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若被执行人仍无法偿还债务,应继续履行其还款义务。若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措施,以促使其履行义务。
法律主观:
法院被执行人消除征信的时间并不是固定的。
应当删除失信信息的情形主要包括: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
2、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5、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6、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7、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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