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良记录修复刑事判决书撤销申请怎么写,如何撤销刑事判决书

申诉书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刑事判决书撤销申请怎么写,如何撤销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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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刑事案件申诉为例,申诉书的格式是:

1、申诉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申诉人因被告人XX一案,对XX人民法院XXX号刑事判决书、XXX中级人民法院XXX号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申诉。

(一)请求事项:

1、撤销XXX人民法院XXX号刑事判决书、XXX中级人民法院XXX刑事裁定书。

2、判决被告人XXX无罪。

(二)事实和理由:(包括申诉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二审疏于审查,错误维持。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再审,判决被告人XXX无罪。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XXX年XXX月XXX日

二、生活中使用较多的还有劳动仲裁申诉书:

1、标题: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2、争议当事人: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应写明姓名、年龄、工作或家庭住址以及代理人的相关具体信息。

3、正文:请求事项;指申诉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请求事项要具体明确。

4、尾部:包括提送的仲裁机构名称、申诉人的姓名和名称或签章、申请时间,同时写明提交的副本份数、物证、书证件数。

以上就是关于申诉书怎么写的相关内容,申诉书属于法律文书,相关的内容应该按照格式要求来写,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各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的申诉,应当进行登记并认真审查处理。

第二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经审查,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申诉,按来信、来访处理。

第二百九十八条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如果没有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交该人民法院审查,并告知申诉人;如果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经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审查,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应从实际收到判决之日起算有关期限。如此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的第十五日无人提起上诉的,判决生效(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在判决规定的被告履行判决义务期限届满(被告不主动履行)之日起的一年内,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就丧失了求得法院给予执行的权利。

一、申请强制执行流程是: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受理:法院对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予以受理;

3、申请复议。法庭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级法庭申请执行。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5、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文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两年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三、强制执行书内容

1、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先写出执行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个人信息。

2、写出执行请求。

3、写出事实和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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