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
2.若被列入失信名单,当事人应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一旦义务履行完毕或法院执行完毕,执行法院将对失信信息进行审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解除,只要理由充分。
3.如果不应被纳入失信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错误地列入,人民法院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4.对于有严重妨碍、抗拒执行行为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的解除期限可延长一至三年。
5.失信人员的解除规定是基于消极条件,一般而言,只要失信人员在两年内没有违规行为,失信人身份将在两年后自动解除。
6.如果在两年内,失信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或类似手段妨碍、抗拒执行,且情节严重,或存在多项失信行为,解除期限可以延长。
7.以下情况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妨碍、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8.以下情况不得被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财产已被采取措施足以清偿债务、履行顺序在后、不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况、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
9.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包括: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不得担任企业的高级职务。
10.解除失信被执行人身份的方法包括:主动申请解除,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或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以及法院根据其他法定情形裁定解除失信。
失信黑名单一般三个工作日内解除。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的期限一般是两年,两年后自动解除;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如果失信人员积极主动地纠正失信行为,法院可以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失信黑名单人员解除限制高消费的流程如下:
1、做出承诺:可以向当事人或者相关机构作出承诺,表示会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履行义务:如果还没有履行完所有的义务,那么应尽快履行完毕。
3、向当事人或者相关机构提出解除失信的申请:可以向当事人或者相关机构提出解除失信的申请,请求他们撤销失信记录。
4、向人民法院提出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变化的申请:如果财产状况发生了变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变化的申请,请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执行方式。
5、进行调解:如果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纠纷,可以考虑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以达到解除失信的目的。
6、向当地信用机构申请解除失信:如果希望解除失信,可以向当地的信用机构申请解除失信。
失信黑名单人员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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