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的有效期是永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且若为第一审判决的,应当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后的第二天起生效,即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若为第二审判决的,则生效时间就是人民法院判决之时。
判决书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内容:
1、拘束力。判决一旦宣告或者送达当事人后,作出该判决的法院,在同一审级内不得随意地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效力。反映了判决对作出主体的自我约束效应;
2、确定力。包括形式上的确定力,判决一旦确定,当事人便不得通过上诉,请求上级法院撤销或变更该判决的效力;
3、形成力。法院生效判决具有使当事人之间的原有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从而产生新的法律关系的效力;
4、执行力。给付判决可以作为执行根据,从而强制执行的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时效是是六个月,一般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益受损或应当自己的权益受损开始进行计算,如果逾期法院是不会再受理自己的诉求,这都是有法律规定的。
一、《民法典》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时效是多久?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时效是六个月;一般是从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第三人和第三人异议之诉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规则是怎样的?
(一)起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材料应当包括:
1、当事人及代理人。第三人为原告。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为被告。
2、申请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3、申请撤销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内容。
4、证明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的事由及证据。
5、提请在法定六个月期间的证据。此外第三人应当提交申请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复印件。
(二)审查
1、审查形式。应采取严格的形式审查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如有证据可初步判断判决损害第三人之利益,即可认为具备诉的利益。
2、审查方式。参照关于再审审查的规定,可以分别或者综合采用以下四种方式:
一是书面审查提起材料;
二是调阅原审案卷;
三是询问当事人;四是组织听证。
3、审查期限。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同普通民事案件,当事人主张在于撤销已经生效的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关系到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法院的审判权威,人民法院审查其申请时,要进行相应的实体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
4、审查业务部门。考虑到当前司法实践中,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审查的部门在立案庭,故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亦应由立案庭负责。
(三)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规定的撤销之诉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对该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对于案由问题,应当确定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具体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案由规定为准。
(四)审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是因原审裁判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而申请撤销原审裁判的诉,应以采取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审裁判是一审法院作出的就按一审程序审理,原审裁判是二审法院作出的就按二审程序审理。关于合议庭成员的组成,应以另行组成合议庭为宜,原审审判人员虽然对案情较为熟悉,但存在先入为主的可能,且该诉是为撤销其先前承办案件所作的裁判,心理上可能有所抵触。关于审理之后的结果,诉请成立的,改变或者撤销全部或者部分原判决、裁定、调解的内容,诉请不成立的,依法驳回。
综合上面所说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需要由案件之外的第三人提起,但在起诉时也需要在受到损利受损的六个月内提起,同时还需要有新的证据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可以多咨询一下,第三人请求撤销之诉也需要由原判决的法院进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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