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政审父母是失信人有影响,《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第三项任职资格限制中规定: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也就是只对失信本人有限制,对其子女并无规定。所以如果是考生被列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肯定会被限制考公务员的。不过,如果父母被列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一般是不会影响孩子公务员政审的。政审如果是考生被列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肯定会被限制考公务员的。不过,如果父母被列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一般是不会影响孩子公务员政审的。根据国家颁布的《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公务员录用过程中,“考试”之后的环节是“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这里的“考察”就是公务员录用中的政审环节。
征信黑名单,个人有信用卡、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小额贷款等未还或逾期还款记录,导致征信出现瑕疵,影响个人下一步各种金融授信服务,比如车贷、房贷、信用卡提额和办理等。
失信被执行人,即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或因其他债务纠纷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偿还债务但拒不履行判决被列入失信人名单,要求强制执行还款的债务人,俗称老赖。
父母是征信黑名单,不影响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但是对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家下发《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明确提出55项惩戒措施,包括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纳入征信记录;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等。其中第十七、十八条明确: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的机关企事业人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与评优评先。
目前,“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公务员录用规定”均明确规定——本人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上述的法律法规都是针对的本人,如果你父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话,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没有强制性的限制。目前,各级法院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方式中,并没有限制其子女就业的手段。对于公权力机关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因此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父母失信为由不予录用考生,是侵害考生的合法权利。
但是,理想是理想,事实上也很多地方没有按照上述法律法规操作,在报考部分岗位时,给予考生的政审不通过,导致考生准备了好久通过了笔试、面试,而折戟在通常没有问题的政审。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政审的官方名称叫作“录用考察”,这是一个主观性较高的步骤,除了本人无违法违纪等硬杠杠之外,有些模棱两可的事情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考察组成员的主观判断,这也导致了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不同的结果。
法律依据:
《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
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第二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如果是考生被列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肯定会被限制考公务员的。但是,如果是父母被列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一般是不会影响孩子公务员政审,因为失信不是刑事案件。
一、失信人有什么影响和后果
失信人的影响和后果有:
1.名下资产被扣押、拍卖。
2.禁止高消费(像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高尔夫球场等等高级场所都不行),限制炒股、买房、出境。
3.无法去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和信用卡。
4.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不能做飞机,不能买列车软卧和轮船二等以上的舱位,不可以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无法购买代步私家车,名下车辆上不了高速。
6.子女无法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公立学校还是可以正常入学的)。
7.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步芝麻信用。
8.最高会判刑7年(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永久性的吗
失信人员不是永久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删除。《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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