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因而在面对突如其来的行政处罚时,企业首先要分析该处罚理由是否成立?该处罚理由是否在法律授权其处罚的范围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行政处罚记录无法消除,信息公示期限为五年。此期限届满后,记录不再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展示。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若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可在公示后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管理部门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若受理,须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结果;若不予受理,则需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因此,企业行政处罚记录在规定年限到期后,才不会显示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若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争议,企业有权向工商管理部门提出异议,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应证明材料,以求核实及更正。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