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为黑名单能通过尽早执行生效的裁判文书中确定的义务解除,或是人民法院及其实行完毕的,还可以消除。被法院纳入黑名单即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黑名单怎么解除
失信人黑名单消除方法如下:
1、和执行法官联络,把费用给法院,由法院再支付对方,支付完毕法院便会依据申请恢复黑名单。
2、与申请执行人达到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定执行完毕,然后向法院申请办理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清除。
各个人民法院应该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数据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公众公布。各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示栏等其他方式给予公布,并可以采用新闻发布会或是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状况定期对社会公布。
解除失信名单的方法有:
1、主动向相关部门申请解除;
2、失信人员被纳入失信名单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后,可提前申请解除;
3、与申请人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义务者可提交撤销申请;
4、等待自动解除,一般期限为2年;
5、可向法院申请消除。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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