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失信被执行人执行完毕后,失信名单将会被删除,但法院会保留有记录,但这些记录社会是查询不了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撤销后,通常无法在社会公共渠道查询到相关记录。一旦失信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完结,其失信名单会被从法院系统中移除,不再对社会公开可见。然而,法院会保留这些记录,但普通公众无法检索到。失信被执行人的记录通常设有有效期,一般为两年,但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有效期可延长至三年。若失信被执行人希望法院提前撤销其失信名单,需积极履行法律文书中的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可能面临的情形包括:
1.使用伪造证据、暴力或威胁手段妨碍或抗拒执行;
2.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匿、转移财产来规避执行;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6.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不得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例如:
1.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
2.已有足够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以清偿债务;
3.履行顺序在后,依法不应强制执行;
4.其他不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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