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为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现就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见附件1。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但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三、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2),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信用修复,并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调整表》(附件3)予以扣分。
四、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五、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1,收集客户资料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军事斗争中的成功经验同样适应于现代商业社会。买方市场形成后,由于客户资源有限,企业销售已经转变为一种竞争性的销售,赊销方式普遍流行。在这样的情况下,了解客户、合作伙伴和竞争对手的信用状况对于企业防范风险、扩大交易、提高利润、减少损失尤为重要。信息收集已经成为信用社会经济繁荣与稳定的重要基础。
评估和授信
2,评估客户的信用,决定给予客户怎么样的信用额度和结算方式,是企业控制信用风险的重要手段。传统的信用评估是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很难保证评估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科学的信用评估应该建立在经验和对信用要素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他首先要求对信用要素进行详细分析,然后综合本企业的经验以及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经验,经过比较权重、量化指标,最终达到一个统一的评价标准。
3,保障债权
债权保障的工作主要有:信用管理人员和法律专业审核合同条款,排除可能造成损失的漏洞;严格审查单证票据,防止各种结算方式的欺诈;提出债权保障建议、包括保理、信用保险、福费廷、银行担保、商业担保、个人担保等手段转嫁信用风险,减少信用损失。
4.账款追收
只要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就有可能出现逾期应收账款。企业必须认真分析每笔应收账款逾期的原因,找到最佳处理对策,并马上实施追收。处理逾期应收账款最忌讳的就是拖延,很多本来能够收回的帐款,随着时间的流逝变为坏账。信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市场竞争中最宝贵的无形资产。因此,以资信、产品质量、服务为主体的企业信用体系,越来越成为现代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美国科学家富兰克林在《给一个年轻商人的忠告》中有一句话:“切记,信用就是金钱”。前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斯蒂格里茨认为,在市场经济运作中,资源配置并非完全取决于价格因素,有时更多的取决于企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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