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名单,又称执行失信人名单,是司法机关对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而采取的限制措施。删除失信名单规定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解除限制措施的一种法律规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删除失信名单信息:
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已依法终结执行程序
失信被执行人已将正当事由向执行法院说明
执行法院已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做出信用修复裁定
失信被执行人应当向作出失信名单信息的执行法院提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删除申请书》,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执行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删除。
删除失信名单后,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将解除,包括:
在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国有土地出让等领域,不得参与或者投标
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
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时,限制部分座位等级
限制出境
失信名单制度旨在惩治失信行为,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诚信。通过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引导其履行义务,减少恶意逃债和规避执行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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