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申请执行人在完成履行义务后,法院在20天以上迟迟不解除其失信人名单,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法院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如果超过这个时间不删除,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投诉,法院应当对案件承办人员进行处理。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特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3.如果存在纳入期限,不适用上述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4.第十三条规定,如果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公布、撤销、更正、删除失信信息,应当参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被执行人对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纠正。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进行审核,申请成功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被执行人;
2.被纳入失信人名单的期限为2年,情节严重则延迟1-3年。期限届满以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会被撤销
3.失信人为未成年人的,不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