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一个月以后。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查询是否受到高铁或飞机乘坐限制的方法有三种:首先,可以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网站,检查个人信用状况;其次,可以通过信用中国官方网站进行查询;最后,直接前往高铁站或机场的售票大厅向工作人员咨询。
2.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的第一条明确指出,若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实施限制消费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更应采取此类措施。
3.根据该规定的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将不得进行某些高消费行为,包括: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进行高消费;购买或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办公场所;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以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4.对于单位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及实际控制人亦受到上述行为的限制。若因私消费需使用个人财产,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经审查属实后,法院可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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