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撤销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书
申请人:
被执行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决定撤销本案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事实与理由:
诉纠纷强制执行一案(执行依据),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协商:因偿还申请人债务的需求,请求暂时撤销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为了能尽快收回借款,申请人申请撤销本案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望予以支持。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注意】:申请书大致是这个格式,但是事实和理由部分要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填写。
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执行法院是否必须解除失信?
对此,两个基层法院一线办案同志进行了热烈讨论:
其中一人认为:既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从失信名单中解除,基于对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尊重,执行法官就应当将被执行人解除失信。
另一人认为:纳入失信名单,本质上为执行强制措施,属于执行权的行使,而执行权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绝不能被申请执行人“牵着鼻子走”(申请人要求删除失信,法官就得遵从)。因此,是否解除失信,不是申请人执行人“说了算”。
两人争论的异常激烈,十分较真。正在争论的难解难分之时,一位中院的同志说:你看你们两个最低法院的同志,争论来、争论去,能有什么用?这事还得最高法院说话才有效。
那么,我们就让最高法来说话。当然,小编无法邀请最高法的同志对此进行表态。按照惯例,最高法通常也不会有人对此来公开站台说话。但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会“说话”。
下面,我们就让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来“说话”。
2017年1月16日,最高法院审委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进行了较大幅度修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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