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失信黑名单可以向法院申请,把费用给法院,由法院再给付对方,给付完毕,法院就会根据申请撤销黑名单。另外,根据相关规定,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向法院申请。可以和执行法官联系,把费用给法院,由法院再给付对方,给付完毕,法院就会根据申请撤销黑名单。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再向法院申请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消除,包括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但被执行人不还钱,申请人出具书面申请的可能性不大。
哪些人可以从失信名单中删除?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综上所述,想要撤销失信黑名单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撤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个人或企业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名单后,解除该名单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主动申请解除
失信被执行人可以向相关部门(如法院)主动申请解除失信状态。一旦申请成功,相关部门将在3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
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如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偿还债务等,可以凭履行证明向法院申请提前解除失信状态。法院在核实履行情况后,将决定是否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三、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失信被执行人可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在履行和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后,向法院提交撤销申请。法院在确认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将删除失信信息。
四、等待自动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纳入期限一般为2年。在纳入期限届满后,如果失信被执行人未再次发生失信行为,法院将在3个工作日内自动删除失信信息。但请注意,如果失信被执行人具有多项失信行为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且情节严重的,纳入期限可能会延长一至三年。即使延长期限,到期后也会自动解除。
五、向法院申请消除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失信被执行人认为自身被错误纳入名单,或者已经采取了积极措施纠正失信行为等,可以向法院提出消除失信信息的申请。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消除的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注意事项
解除失信名单并不意味着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记录已经完全恢复。在相关信用系统中,仍会保留相应的记录以供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在解除失信状态后,应继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行为,以逐步修复自己的信用记录。
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案件类型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方法多样,但都需要失信被执行人积极采取行动,履行相关义务或申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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