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想要进行普通信用修复,就达到以下标准:
(1)受侵害人特定具体并有明确的联系方式。
(2)受侵害人的数量在100个以下。
二、在进行普通信用修复的时候,需要经过的流程如下所示:
(1)失信人建立信用档案。
(2)失信人向信用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提交失信行为受侵害人名单,签订信用修复服务合同。
(3)信用机构指定两名以上信用执业人员组成信用修复工作组,负责失信人的信用修复工作。
(4)信用执业人员对受侵害人名单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存在其它的受侵害人。
(5)信用执业人员联系所有的受侵害人,核实受侵害人是否谅解了失信人。如果受侵害人已经谅解了失信人,就需要签署《谅解证明》;如果受侵害人没有谅解失信人,失信人就需要依法赔偿或补偿受侵害人的物质、精神损失,并赔礼道歉,用自己的态度和表现取得受侵害人的谅解。
(6)信用执业人员在确定受侵害人已经谅解失信人之后,根据事实撰写《信用修复情况调查报告》,并在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指定的信用服务平台(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日。
(7)如果有人提出异议,信用执业人员就需要对异议进行调查,从(5)开始重新进行流程;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信用机构就可以对外发布《信用修复情况报告》,并将该报告用醒目的方式加注到不良信用记录上。
1.失信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并找到具体行政处罚记录,点击决定书问号右侧的申请按钮,进入“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申请”申请修复。
2.行政相对人须向行政处罚归属地信用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是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是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并加盖公章;
三是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缴罚款收据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是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出具的《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如有)。
3.行政相对人完成提交材料,且行政处罚信息已经满足最短公示期要求,经网站主办单位审核通过后,可由网站撤下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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