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若决定通过法律程序结束婚姻,应准备一份离婚起诉状,该文件划分为三部分:开头、正文和结尾。在开头部分,需明确写出“离婚起诉状”标题,并详细记录原告(女方)和被告(男方)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原籍、工作单位及住址。若有代理人协助,还需列出代理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以及代理权限,并说明与原告的关系。
正文是起诉状的核心,主要阐述婚姻状况、离婚原因和要求。1.婚姻状况部分应说明结婚时间、地点、是否有子女及子女的情况,以及目前是否分居及分居时长。2.离婚原因部分应详细说明婚姻的基础、婚后感情状况、争吵或暴力情况的发生原因、过程、被告的态度,以及是否接受过单位或社区的调解,调解结果如何。若离婚原因涉及第三者,则必须提供相关证据和证人信息。3.诉讼请求部分应明确女方的离婚意愿,对子女抚养问题的看法及费用承担,以及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意见。
结尾部分需写明起诉法院、所附证据、日期以及原告的签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且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法律分析:起诉离婚可以按照以下内容来写起诉书: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
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诉讼请求,离婚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4、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证据和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必须如实提供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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