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将特定的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提供相应的理由。一旦法院审查通过,确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氏迹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的规定情形,就会决定将该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
2.即便没有申请人提出申请,法院也可以自行决定将某一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但拒绝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人民法院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的;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其他具备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第二条第二款:申请执行人若认为被执行人存在上述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会审查后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若人民法院自行认为被执行人存在上述失信行为之一,也可以主动作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撤销失信被执行人需要到之前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进行办理,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本人已履行完义务的相关材料,也可以让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撤销申请。
法律分析
失信被执行人清还债务完毕,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在三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并解除对其的消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是2年,但如果被执行人是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法律文书的,履行完毕后才能删除名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能力履行但不履行或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确认纳入失信名单的决定书一般由人民法院的院长进行签发,决定书应当写明被执行人基本信息,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和履行情况,纳入期限等。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并送达当事人。被执行人只有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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