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执行法院是否必须解除失信?
对此,两个基层法院一线办案同志进行了热烈讨论:
其中一人认为:既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从失信名单中解除,基于对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尊重,执行法官就应当将被执行人解除失信。
另一人认为:纳入失信名单,本质上为执行强制措施,属于执行权的行使,而执行权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绝不能被申请执行人“牵着鼻子走”(申请人要求删除失信,法官就得遵从)。因此,是否解除失信,不是申请人执行人“说了算”。
两人争论的异常激烈,十分较真。正在争论的难解难分之时,一位中院的同志说:你看你们两个最低法院的同志,争论来、争论去,能有什么用?这事还得最高法院说话才有效。
那么,我们就让最高法来说话。当然,小编无法邀请最高法的同志对此进行表态。按照惯例,最高法通常也不会有人对此来公开站台说话。但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会“说话”。
下面,我们就让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来“说话”。
2017年1月16日,最高法院审委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进行了较大幅度修订调整。
法律分析: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此致某法院,具状人(签字)年月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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