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与失信被执行人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其法律地位、义务履行情况及社会信用影响等方面。
一、被执行人与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地位
被执行人,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法院依法裁定需要履行一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执行人通常是因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而被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进而成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律上仍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保障,如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中止或终结执行等。
失信被执行人,则是指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法律规定的失信情形,被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失信被执行人在法律上受到更多的限制和惩戒,如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
二、义务履行情况
被执行人在成为被执行人后,仍有义务按照法院的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被执行人能够积极履行义务,或与申请人达成和解,那么其被执行状态可能得以解除。
而失信被执行人则是因为拒不履行义务或存在其他失信行为,被法院认定为失信。失信被执行人在义务履行方面存在明显的问题,且往往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其履行义务。
三、社会信用影响
被执行人的信息会被记录在法院的执行信息系统中,对其社会信用产生一定的影响。然而,这种影响相对有限,被执行人在履行义务后,其信用状况可以得到改善。
失信被执行人则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开。这不仅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声誉产生严重影响,还会对其日常生活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同时,失信被执行人在信用修复方面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时间。
综上所述:
被执行人与失信被执行人在法律地位、义务履行情况及社会信用影响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被执行人是指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而被法院依法裁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失信被执行人则是因为拒不履行义务或存在其他失信行为被法院认定为失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执行人在履行义务后,其信用状况可以得到改善;而失信被执行人则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时间来修复信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失信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法院从名单中删除。相应失信记录根据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从删除之日起,达到一定年限后(目前规定是五年)是自动失效的。无论多长时间都不会主动撤销。必须履行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后,由删除才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如果失信人员满五年仍然不履行判决就会一直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会被限制高消费,不得乘坐飞机、高铁等,其子女不得上私立学校等,
不履行永远都是失信被执行人,如果是失信被执行人还是尽自己所能早日履行相关判决避免失信,然后才可以提起信用修复功能,重新得到社会信任的机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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